中国建设报 ' target='_blank' >刘宏伟 北京' (楼盘)报道
有关保障房的一举一动,势必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近日,《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保障条例(草案)》)在首都之窗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骗租骗购保障房行为最高罚款20万元的条文,引发一场学界和网民关于骗租骗购行为“罪与非罪”的争议。
家住北京市白纸坊街区的金先生接受《中国建设报·中国住房》记者采访时,显得有些激动,“从申请通过到轮候,我们一家等了数年的保障房至今没影,有些开着' 宝马、' 奔驰车的人却买到了保障房。同样是社会保障福利,骗取保障房获取的利益远远大于骗取医保,为何骗医保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骗保障房只是罚款?”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三处副调研员赵燕宁则告诉记者,“《保障条例(草案)》目前正处于意见征集阶段,之所以没有写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类似条文,是因为我们目前主要从行政法的角度考量,骗租骗购者真构成犯罪的,可直接按对应的国家' 法律条文处理。我们无权就该种行为是否适用刑法条文进行界定,但我们会将这一建议列入草案征集意见中。”
重罚引发“罪与非罪”争议
据报道,农行宁夏分行员工马少栋曾凭借一份单位开具的“月收入1300元”的假证明,成功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保障房分配公示名单上;深圳' (楼盘)被查的24户涉嫌弄虚作假家庭中,6户的家庭财产超过百万元……2013年7月,国家' target='_blank' >审计署公布的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显示,27个省骗取保障房资格的多达10.84万户。
正是由于频发的保障房骗租骗购事件,直接触发各地在住房保障条例中加重了对此种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天津' (楼盘)规定骗购者将责令退回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差额,终身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深圳对骗购者处10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此次,北京市在《保障条例(草案)》中同样加大了对骗租骗购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罚款达20万元。但即便如此,仍有不少专家学者和网民认为对骗租骗购者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
著名评论家苏文洋也在报纸上公开发文称:建议对骗租骗购者的处置直接按照现行法律论处,而不是抛开现行法律另拟处罚标准。
但作为曾经被取消资格的佟女士,却不赞同将骗租骗购保障房行为上升到“诈骗罪”的高度。“申不申请是个人意愿,审核过不过是审查机构的事,顶多是个人诚信问题。我当时就是头脑一热,找单位开了张收入证明就去申请了,审核没通过,这事儿也就算了。填张申请表就得去坐牢,这也太严苛了吧?”
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陈志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骗租骗购保障房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是必要的,这也是趋势。但住房保障条例属于' 行政法规,无权界定骗取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此种行为的罪与非罪还有待商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才有权力确定。”
“尽管目前对于骗取医疗' 保险金的行为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已达成共识,不过法律不能直接类推。若按单一的法律条文理解,骗租骗购保障房行为是完全可以按照诈骗罪惩处的,但公安机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诈骗罪的界定并非单一依据骗取财物的金额。就目前的客观情况而言,骗租骗购保障房行为在公安机关很难立案。”北京中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target='_blank' >徐斌如是说。
“刑责”已入条例仍待完善
记者在查阅各地出台或拟定的住房保障条例时,发现不少条例中已有对骗租骗购保障房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其中,《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 (楼盘)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对骗租保障性住房或货币补贴违法责任、骗购保障性住房违法责任也都有规定:“将骗购保障性住房出售谋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target='_blank'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6月4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则透露,国务院法制办从3月28日开始已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目前正在对条例进行修改。记者查询后发现,该征求意见稿的第四十七条中,同样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文字表述。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房地产研究室副主任刘卫民告诉记者,“目前,全国性与地方性的保障房条例相继出台,这对行政立法而言前进了一大步。但除了采用重罚的方式外,还可以对骗取保障房行为采取提高后续申请门槛甚至终身禁止申请、列入个人诚信档案、限制或降低银行信贷、产权过户设限等方式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没问题,也是未来趋势,肯定会朝这个方向推进,但目前的‘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直接等同于‘以诈骗罪定罪’。诈骗罪有诸多构成要素,不能以单一的案值来界定,尤其是关系到保障房,情况很复杂,不能一概而论。现阶段追究骗租骗购者的刑事责任难度很大,最大的问题是操作环节还不完善。”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障房骗租骗购者承担的责任主要分民事(退还承租或购买的房屋)、行政(罚款)和刑事三个层次。新加坡等国对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按刑事罪惩处,但各国国情不一样,目前我国的住房信息统计平台还不完善,不像新加坡等国那样对居民住房面积有精确统计,定性容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房地产研究处赵路兴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我国,即便是同一人同一家庭,各种统计口径不一,居住面积往往也不一致。
“这就加大了定性的难度,骗租骗购保障房一般被看成失信不当行为。尽管报送国务院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表述,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需要立法机关和公检法等多部门的配合,还有一个过程。但多层面加大对骗取保障房行为的打击力度、追究骗取者刑事责任的大趋势是可以肯定的,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加强事前警示,减少甚至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赵路兴对骗取保障房行为“入刑”充满期待。
另外,上述佟女士的话提出了一个亟需重视的问题:即对那些开具虚假证明的、审核通过虚假证明的机构和个人该如何监管和定罪呢?问题的复杂性预示着长路依然漫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