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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间擅自实施不兼容最高罚款100万元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1月14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向外公布《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企业间在市场中如果有恶意攻击、擅自不兼容等行为,视情节严重责令整顿,最高罚款100万元。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互联网企业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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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向外公布《"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企业间在市场中如果有恶意攻击、擅自不兼容等行为,视情节严重责令整顿,最高罚款100万元。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互联网企业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第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

第三,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第四,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

第五,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互联网企业对其他互联网企业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

办法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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