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银行理财产品已广为' 大众所接受,且其以稳健、低风险为主。然而,一路走来,理财产品也出现了些许的问题。例如,最近媒体曝出的“XX银行理财产品变脸,客户八千万资金蒸发”、“海沧资本理财乱象,投资者被推销蒙骗”两则新闻事件让不少投资者绷紧了神经。对此,XX银行已作出回应:我行并未销售该款理财产品。矛头指向销售产品的理财经理。正如' target='_blank' >银监会创新部主任' target='_blank' >王岩岫近日所说:银行理财最大风险不在信用而在销售。
细心人会从报道中发现,那些愤怒的投资人在面对巨大的亏损时都讲差不多同一句话:“XX银行的XXX向我推荐了这款理财产品,他担任理财经理多年,我是基于对他的信任才买的。”
销售环节存漏洞
我们来看看两则新闻报道中涉及的一些细节。比如“XX银行理财产品变脸,客户八千万资金蒸发”的新闻报道中就提到,XX银行的客户经理拿出一堆空白的全套标准格式化合同文件让客户及其妻子签署。在签署过程中,客户经理没有就合同条款内容向他作任何解释、说明,亦未提示空白合同的风险及责任,只是翻到签字的地方让他签名。客户说:“我以为这是银行理财投资产品所需的标准格式化文件,也没看懂,就签字按手印了。”
在“海沧资本理财乱象,投资者被推销蒙骗”这条新闻中也提到,“银行理财经理叶某一天给我打十几个电话推销有限合伙产品,用11%—13%的高收益率来引诱我们,在推销期间并没有提及风险。”受害者廖先生介绍。
显然,两起新闻事件中的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卖的人是不清不楚地卖,买的人是糊里糊涂地买。所以当风险来临时,双方才会产生如此大的分歧。其实这两则新闻事件中投资者、理财经理和银行这三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投资者到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交易对手应是银行,而非销售人员本人。在理财产品销售中,银行与投资者形成的所有交易要素都是通过合同进行确认的,而非所谓几个“信得过”的理财经理的承诺。理财产品投资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成熟的投资人会通过自己研究或聘请独立的理财师来改善投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新闻中客户却在没有完全弄清前,就签字盲目投资。
新闻中理财经理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理财经理在销售中并没有按规定向客户提示风险,而是在利益驱使下,通过隐瞒产品来源、回避投资风险的方式对客户进行欺诈性销售。
此外,涉事银行也缺乏对销售过程的监控。这些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都是在银行网点内部完成的,银行完全有机会发现这些问题,但是银行对这些违规行为并没有实现有效的监控。
做好风险控制
理财产品并不是普通的银行存款,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向、投资结构、投资形式会产生不同的投资风险。最常见的就有流动性风险、市场波动风险和收益不确定风险。
由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较为专业,大多数普通投资者因知识局限而需要详细的引导,如引导缺失会对金融投资的合理性与维权能力产生影响。如果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优势在产品推介中进行误导,就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并且,金融投资的专业性也往往影响普通投资者对金融产品风险的认知程度,使其在进行金融投资时比较一般的消费而言,更易面临消费欺诈风险。
所以,监管当局对理财产品销售也提出了很多要求,比如在销售前要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销售中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销售后要对客户进行信息公开。目的就是一个,解决理财产品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理财产品销售更加公开透明。
为了防范理财产品售卖后的各种纠纷,银行应从理财产品销售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去制定和完善交易规则,强化纠纷处理机制:在理财产品上市前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理财产品宣传方式进行监控;设定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和限制比例。主动提示产品的不适用人群;倡导客户聘请独立理财顾问。
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银行还应通过录音录影设备对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对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设立认申购数量限定,如限制单笔销售量或占个人金融资产比例;进行风险提示。
此外,银行还应做好事后监督机制。当银行出具了销售过程的合规性材料,如遇客户理财亏损纠纷,应严格按“买者自负”的原则处理,尊重理财契约。不搞各种形式的“刚性兑付”,打击投资者恶意维权,维护市场机制。只有投资者、银行能够理性、客观地看待理财产品,做好投资者教育,打通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才能减少理财纠纷,还理财市场“一片' target='_blank' >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