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鸿钧
30岁立遗嘱是多此一举还是未雨绸缪?很多身边的例子告诉我们,立遗嘱其实是对家庭负责任的一种表现。但是有关遗嘱,我们还知之甚少。
近日,中华遗嘱库负责人陈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30多岁是立遗嘱的最佳时间。”此言一出,立刻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多数人觉得30岁立遗嘱太早了,还没有多少财产立什么遗嘱?也有人认为立遗嘱不吉利。
一个值得关注的是事实,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每年自然死亡的老人当中,立有正式遗嘱的不超过25%,其他地区就更少了。
立遗嘱与买' 保险一样,都是风险意识、家庭责任感强的一种表现。笔者赞成一旦成家立业,就应该买保险、立遗嘱,自己也身体力行,不但早就立好遗嘱买足保险,连葬礼安排和墓穴都已安排妥当,因而即便有时出差搭机碰到强烈乱流,也能坦然面对。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即便有立遗嘱的意愿却仍缺乏相关的知识储备。
首先,财产多寡不是何时立遗嘱的考虑因素。遗嘱是要随着财产的变化而不断更新的。只要是有父母、妻小等财务依赖人口,就该立遗嘱、买保险。30多岁的家计负担者,子女即将就学、父母即将退休,家庭负担逐渐增加,此时开始立遗嘱是适当的。
由于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和夫妻财产制度的特殊性,因此立遗嘱比其他国家更必要。如果不立遗嘱,就将按照法定继承。我国的法定继承只有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存在并有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无权请求继承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一个人过世时未立遗嘱且前两个顺序的亲属都没有,遗产就归国家。因此不会有外国电影情节中从不熟悉的远亲处获得遗产的可能。
如果父母经济上不需要赡养,遗产将很有可能留给配偶和子女,这时就要立遗嘱来分配。若子女已婚嫁,法定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遗产只想留给子女而不是分给儿媳和女婿,就要写遗嘱来确定。如果想把遗产留给非法定继承人或做慈善捐赠,也必须靠遗嘱来完成,称为“遗赠”。
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笔遗嘱与录音遗嘱4种,其中以公证遗嘱' 法律效力最强,所需的公证费用也不高(北京的标准为每人每件400元)。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笔遗嘱与录音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得以其他遗嘱的方式类更改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只能由另外确立的一份新公证遗嘱来替代。
在立遗嘱时,应把当前所有的财产一一写明留给哪一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有几处房产分别给哪些人,企业股权明确订立每人的分配比率等,而不是笼统地写谁得到总遗产的几分之几,如此还是容易引起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的纷争。遗嘱中需有补遗条款,借助这一条款,客户希望改变其遗嘱内容时不需要制定新的遗嘱文件,只需在原有文件上进行修改即可。在立好最新的遗嘱到立遗嘱人死亡前,立遗嘱人的财产可能还会有变化,因此在遗嘱的最后,还需要签署剩余财产条款如何分配的声明。在遗嘱中没有提到的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在笔者看来,立遗嘱并非不吉利,而是对家庭负责任的表现,可以让你无后顾之忧地在事业上冲刺。因此我赞同中华遗嘱库的观点,建议有家庭负担者都能早日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