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沪深两家交易所均发布了《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允许获得中国" 证监会试点发行资质认可的证券公司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约定在1年(含)以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目前,证券公司长期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借入次级债务、发行次级债券和公司债券等,短期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拆入资金、卖出" 回购金融资产、发行" 短期融资券等,短期公司债券的试点发行将为证券公司融资增添一个重要途径,有助于解决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和资本中介业务资金补充问题,为证券公司行业的转型发展提供支持。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本质上都是补充短期资金来源的债务工具,在发行上均采用“一次核准发行余额上限,一年有效期内可自主分期发行”的方式。同时,两者在许多地方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第一,在发行和交易场所上,短期公司债券在沪深两家交易所市场发行和交易,而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两者的交易平台、交易方式以及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也因为两个市场的规定而有所区别。第二,在发行资格和发行规模审批上,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由证监会进行主体资格审批和规模核定,在交易所进行备案,对发行规模上限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由证监会进行主体资格审查认可,发行规模由" 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目前执行的发行规模上限为发行人净资本的60%。第三,在发行方式上,短期公司债券采取" 私募方式发行,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每期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对信用评级不做强制要求;而短期融资券需采取公开发行方式,要求引入信用评级。第四,在发行期限上,短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含)以内,期限更灵活;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期限较短,滚动发行频率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发行的间接成本较高。第五,在募集资金用途上,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由发行人与投资者自主协商,募集资金用途没有明确的限制;而中国人民银行对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有相关限制,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 二级市场投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用途。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相比发行短期融资券,具有发行审批流程相对简单、期限比较灵活、信息披露要求较低以及募集资金用途限制少等优势;然而,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交易规模大、参与机构资金雄厚等特点,这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的认购率,提升短期融资券的流动性水平。因此,笔者预计,短期内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成为证券公司获取短期资金渠道的补充,长期来看将可能对短期融资券形成一定的替代效应,替代效应与两个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短期债券的规模控制有较大的关系。此外,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推出表明,在目前存在多个债券市场的现实情况下,市场之间的竞争客观上有利于推动债券品种的创新,拓宽了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同时也丰富了投资者的资产配置选择。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赖金昌
【独家稿件声明】凡注明“和讯”来源之作品(文字、图片、图表),未经和讯网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载。如需转载,请与010-85650688联系;经许可后转载务必请注明出处,并添加源链接,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