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居民黄先生:我在9月1日与原就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离职之后,我向单位人事部索要8月的绩效奖金2100多元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在9月开始已不在公司工作,所以不再发放8月的绩效奖金(单位平时是把当月工资及上月绩效奖金一起发给员工)。我认为该做法不合理,损害了我的正当权益。
增城市劳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公司无权扣取劳动者的工资和绩效奖金。提成属于奖金,奖金属于工资,因此提成是工资的一部分。按约定的标准及时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这项义务是不附条件的,没有离职前后的区别。既然离职时应当支付其它工资,没有理由将提成奖金例外对待。
信息时报记者 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