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来,' target='_blank' >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贷款类金融机构实施合意贷款管理,要求其信贷投放与自身的资本水平及经济增长的合理需要相匹配,目的是控制信贷规模总量,平衡信贷投放节奏,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支持实体经济。
全国政协常委、中油财务公司总经理兰云升认为,这项政策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信贷投放增速和规模,但是对于财务公司而言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第一,从政策目标看,限制财务公司的信贷规模实际上就是限制了资金向实体经济的投入,一方面有可能逼迫财务公司将资金投向金融市场或其他监管薄弱方向,从而偏离政策目标;另一方面会逼迫企业集团进行更多外部融资来弥补内部融资的不足,挤占社会融资机构其他信贷额度。
第二,从财务公司功能看,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资金池”和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客户极为有限且完全是集团成员单位,合意贷款可能会使财务公司的业务与企业集团需求脱节,也不利于发挥财务公司的内部资金调剂功能。
第三,财务公司是优化集团资金投向的调节器,在资金投向上首先要符合集团的战略方向。每个财务公司所针对的产业是有限的,因此,合意贷款管理对财务公司资金投向结构的调节效果非常有限。
第四,合意贷款对财务公司实施脱离实际的贷款规模限制,会造成企业集团只能通过结算中心进行内部资金调剂,削弱了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功能。
为更好地发挥包括财务公司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兰云升建议,一方面改变由人民银行核定财务公司合意贷款规模的管理方式,采取由财务公司自主申报信贷规模、报人行备案管理的模式;另一方面加强对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同业往来的监管,防止商业银行借道财务公司规避合意贷款管理,达到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住的目的,实现调控政策的精准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