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各地、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部分,不溯及既往。
各地、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 法律、' 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提请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target='_blank'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新文化记者 王小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