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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放成股东,好事还是坏事?聊聊不良资产债转股
2016-03-11 10:00 王剑的角度 王剑 1
摘要债转股是AMC常用的不良处置方式。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5号)第十六条规定:“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
摘要:(1)债转股是一种常用的不良处置方式,适用于特定的企业,很难大面积推广;(2)银行债转股可降低不良率、避免大幅折价转让不良,但资本消耗较大;(3)目前债转股的内外条件比上一轮债转股要好很多。
前期,市场高度关注不良资产处置行业,其主力机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就是各种秃鹫。其他资本也都觉得这个行业超级赚钱,都跃跃欲试。
既然这么赚钱,那么银行干嘛不自己干?银行自己毫无疑问也是开足马力去处置不良,其方法和AMC大同小异。而今日有两则相关新闻:
(1)中国最大民营造船厂熔盛重工(现更名为华荣能源)3月8日公告,拟向债权人发行股票 抵债。债转股完成后,中国银行将成其最大股东(原文是“公司建议”,未见全部银行确认)。
(2)路透报道,两位消息人士周四透露,中国将于近期出台相关文件,允许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实施债转股,以支持实体经济,此文件并由国务院特批以突破商业银行法规限制。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银行债转股。
一、债转股是不良处置方式之一
首先,债转股是不良处置的常见方式之一,不必大惊小怪。
我们在前期文章《贪婪的秃鹫》(上下)里整理过AMC的不良处置的方式。其中,企业重组其实是一种比较妥善的方式,并且很有可能是价值最大化的方式。
对于某些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若直接破产清算,可能债权人的回收比例极低(比如10%),各方觉得不划算。而如果各方让步,达成重整,债权人减免一部分债务,并展期,让企业维续经营,恢复生产,逐步偿还债务,可以使各方债权人的回收比例大幅高于清算(比如50%),债权人价值最大化。而且,这种方式对地方上来说,保持了产业和就业,社会代价最小化。因此,与清算相比,若能实现重组,是一种各方共赢的方式。
而债转股是重组的一种。一般是,若企业连还利息都很困难,但债权人认可其经营仍有前景,则可实施债转股,债权人成为股东,从而减轻企业付息压力,逐步改善经营。等到股份增值,股东(原来的债权人)再择时退出。
债转股是AMC常用的不良处置方式。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5号)第十六条规定:“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
近年,很多上市公司股东名录里还有四大AMC的身影,很多都是过去AMC从银行处收购了该公司的债权后,实施了债转股。有些AMC在该企业上市后,选择在二级市场抛出股票 ,实现退出,实现获利;有些AMC则继续看好该公司前景,继续持有。
因此,债转股是一种常用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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