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导致' 旅游纠纷频发甚至暴力冲突,国家旅游局发布提示称,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国家旅游局强调,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否则可能被处理并承担' 法律责任。国家旅游局的强调,被媒体普遍解读为,“不合理低价游”参与游客也须承担法律责任。(详见今日快报封3版)
国家旅游局的提示,注定会引发争议。其逻辑是:游客明知低价游中的旅游社报价不实,但仍然缴费参与“自愿”被骗,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更多的质疑是,游客踏入低价游陷阱,本身就是受害者,怎么能够要求他们再继续为之负责?倘若以此类推,那些买到假货者,还要承担责任?
其实国家旅游局的提示,关键问题有二点。一是,在低价游的虚假合同中,当事双方的责任如何从法律上来划分?二是,作为旅游行业的主管者,国家旅游局对于低价游的现象是何态度?是强调自身职责,还是苛求游客人人成为理性的消费者?
两个问题都不难回答。关于前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旅游法》第57条也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换而言之,一些旅行社与游客签定的低价游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在无合同的情况下参与低价游,那么由此产生的纠纷,游客当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个问题。一种理想的场景当然在于,游客应努力成为理性的消费者,那么自然不会轻易地陷入低价游的陷阱。但在现实中这是难以实现的。在此种前提下,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旅游局更应该做的,是继续加大对低价游中导游和旅游社的约束,以制度化来规避消费陷阱的出现。过度强调游客的责任,难免给人一种治理偏向的错觉。
何以来治理令人头疼的低价游问题?固然包括游客、导游、旅行社和旅游管理部门在内,谁都无法置身事外。但最重要的,依旧是国家旅游局以监管来衍生威慑力。
湖南读者 王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