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银行办业务时,在业务员“保证收益”的忽悠下,购买了70万元的理财产品,结果亏损了近70%,乌鲁木齐市民文先生将该银行和业务员林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4万元。
近日,文先生告诉记者,他两年前到乌鲁木齐市一家银行办业务时,业务员林某向其推荐了一份“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文先生当即答应购买70万元的该理财产品,双方签署了委托合同,约定保底年收益6.5%,到期如不能支付本息,由林某承担后果。
2014年期满时,文先生找到林某,要求退还本金及利息。让他没想到的是已赔了50多万元。此后,文先生多次找银行及林某索要本金和利息未果。2015年12月3日,其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银行辩称,文先生所购买的并非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造成的损失与银行无关。林某也称,他只是为文先生做结算,文先生应向' 期货交易公司主张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虽然为银行职工,但在本案中,其履行的并非职务行为,因此其应对自己的行为给文先生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林某赔偿文先生损失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