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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局前夜 P2P平台从“拼爹”走向“拼实力”
2016-01-14 09:32 创业邦 邓文龙 1
摘要过去的几年里我们可能要用野蛮、混乱、高息、诈骗、跑路等词语来描述这个市场,近期几次大的事件发生后P2P行业几乎到了不得不管的地步。那么,即将出台的新监管政策将对这个规模近万亿的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过去野蛮生长的方式还会继续存在吗?未来是百花齐放还是大佬垄断的格局?投资者还能拿到这么高的收益吗?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几个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中国爆发式发展了5、6年时间的P2P网络借贷终于迎来了官方的监管办法。过去的几年里我们可能要用野蛮、混乱、高息、诈骗、跑路等充满负面性的词语来描述这个市场,近期几次大的事件发生后P2P行业几乎到了不得不管的地步。那么,即将出台的新监管政策将对这个规模近万亿的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过去野蛮生长的方式还会继续存在吗?未来是百花齐放还是大佬垄断的格局?投资者还能拿到这么高的收益吗?
手握尚方宝剑,P2P不会穷途末路
P2P网络借贷从一开始就像是进入市场搅局的一个坏小子,他大大拉升了传统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市场平均收益率,吸引了投资者的大量资金,同时带来的是市场总体信用风险的上升。由于缺乏应有的监管,一时间P2P平台数量成倍地增长,但是平台质量良莠不齐。几个做互联网的年轻人花几个月时间就能开发出一个平台网站,市场推广到各个论坛、自媒体或是线下推广一番,再加上20%左右的收益率,平台的投资规模很快就上来了。但是很多小平台缺乏应有的风控体系,对平台资金和客户资金没有隔离,搞资金池,所以客户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很高。
每年都有几百上千家平台成立,但同时也有成百上千家平台倒闭或者卷款跑路,投资者有通过高利赚钱的也有很多血本无归的。根据银监会的数据,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其中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市场从开始起来到现在已经混乱了5、6年时间,按理说对于这样的市场监管部门早就应该出手狠加整治了,但为什么监管方一直保持着这么大的容忍度呢?我认为有两个主要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也是最重要的原因,P2P平台手中握有尚方宝剑,这个尚方宝剑就是中央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长期无解的局面。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年甚至更早开始,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就一直成为困扰中国经济的一个重要问题,经济主管部门曾经采取过各种各样的办法,比如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比重提要求、推广小贷公司等等,但是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可以说从整体上来看几乎都是失败的。
商业银行在间接融资市场上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小微企业由于单笔融资额度较小、企业风险较高,所以一直处于被商业银行嫌弃的境地;小贷公司虽然是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但是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放贷资金受资本金和杠杆的限制导致无法做大,二是出于成本考虑,很多小贷公司也不愿意做小微贷款,而是变相地干起了银行的事。此时,P2P网络借贷在中国的出现让经济主管部门对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看到了一丝希望。在中国的体制下,小的利益一定是让位于更大的利益,经济的增长无论何时都将摆在第一的位置。所以,如果真的能够解决小微企业融资的问题,哪怕是出现一些混乱的局面,中央也是愿意去尝试的。出于这个逻辑,我说P2P网贷再怎么折腾也不会走向穷途末路。
第二个原因,监管的滞后性。监管层想管吗?我觉得虽然高层对于网贷的容忍度比较高,但从监管方的角度来说,混乱少一些总比一团乱麻要好。而监管之所以没有跟上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不断变化的而且呈爆发式发展的新鲜事物,监管方需要时间去观察市场反应、梳理逻辑,在理清方向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管得住、管得对的政策。然而时至今日,官方的监管意见稿才姗姗来迟,我认为市场是付出了较大代价的,我们有理由对监管方的能力进行质疑。但正是由于监管的滞后性,P2P平台才有可能在将来更严厉的监管条件下另辟蹊径规避监管,我们暂且不讨论这种“另辟蹊径”的方向是不是正确,重点在于这种规避会给P2P行业更多的活路。
新规将降低平台风险但监管落实困难重重意见稿非常有针对性地对目前不少平台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规范,这些规范办法或禁止性行为的提出将大大降低平台的风险。我挑几点最重要的分析如下:
第一,禁止平台设立资金池。资金池的设立是很多高息平台在忽然倒闭或跑路钱能够平稳运营的关键原因。所谓资金池,就是平台给投资人和借款人中间设立一个池子,投资人把钱放到池子里、池子给借款人打款、借款人的还款进入池子、池子再给投资人还本付息。所以借款人违约的时候,平台可以用池子里的其他钱来兑付,这种模式是非常危险的,随着违约总额的不断增加,池子的兑付压力越来越大,直至零界点瞬间坍塌。此外资金池也让平台能够很方便地挪用客户的资金,容易造成道德风险——平台方卷款跑路。所以,禁止资金池的设立绝对是净化P2P行业的重要手段。
第二,所有平台必须将客户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将客户资金和平台隔离,保证了平台无法挪用客户资金。
第三,破产隔离制度。平台破产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不列入清算财产,也就是说即使平台垮了,借入借出双方的借贷合同不受影响,该还的还得还。
还有一些诸如禁止将项目融资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归集出借人资金、禁止虚构、夸大项目真实情况等等,从总体上来看都有利于规范市场的运行,理论上对投资人的保护加强了很多。
但是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些监管措施要真正落实起来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是平台本身在转型过程中困难重重;二是监管方能力缺乏。
比如,要求P2P平台在银行开立托管账户,这里面就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在银行开的账户是谁的?如果是P2P平台本身的帐户,把资金打到你的帐户里头再出去,这就是资金池就是在吸收存款。如果P2P平台要想建立一个直接融资的银行托管帐户,实际上是P2P平台向银行发出指令,把甲客户出借的钱直接转到乙客户的帐上,不经过平台的帐户。现在的监管当局要求P2P平台找银行做托管帐户,但很多银行没有开发这样的技术产品,所以P2P平台在银行资金托管当中存在很大的技术障碍”(吴晓灵)。
第二,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除了一些大平台,大家其实是不愿意参与到P2P平台中来的,即使只是做资金托管,只承担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我在银行对这一点感受很深,因为中国的投资者很多时候会是蛮不讲理的,比如期货投资亏钱了,他们会找银行,因为银行是资金托管方;;或者,只要亏钱了,其中有银行参与进来的,不管是以什么方式参与,很多投资者都会去向银监会投诉银行,银行迫于舆论压力和声誉影响,很多时候只能忍气吞声给投资者买单。
那么现在对于P2P平台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加上投资人这么不成熟不理性,银行在做资金托管上一定会非常谨慎,否则后果就是被亏钱的大妈们的口水淹死。所以,未来的情形可以预计,18个月的宽限期过后,还是有很多小平台找不到资金托管银行,最终因为无法做到合规而不得不转型或者关闭。
另一方面是监管方的能力问题。根据意见稿,实质上行使监管职责的是地方金融办。大家对地方金融办最熟悉的监管职能之一就是对小贷公司的监管,但是小贷公司与P2P平台有很大的差别,比如小贷公司主要是本地经营,而P2P平台因为是通过互联网运作的,所以跨地区经营的情况非常普遍,不同地区的金融办之间是否能够协同做好监管存在疑问;又如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股东注册资本,加较小的杠杆资金,而P2P平台的是面向大量投资者的模式,对于监管方的监管能力有更高的要求。此外关于资金池、银行托管、平台分类评级、不得担保等各类监管要求也是对地方金融办监管能力的一个较大的考验。最后,还有一个监管差异的问题,不同地区的经济金融发展程度不同,金融办的监管经验也不同,如何保证对不同地区的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的监管也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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