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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获取互联网
金融牌照的两条路径:申请/收购的具体实操方法
2016-01-05 10:15 《法人》 陶光辉 1
摘要目前,第三方支付、互联网
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
信托、互联网
银行、互联网消费
金融、网络小额贷款等需要具备相应的牌照。

金融牌照的两条路径:申请/收购的具体实操方法" />
从2010年至今,各类互联网
金融业态牌照的获取标准陆续出台,相关牌照也在陆续颁发和不断增长中。以第三方支付牌照为例,截至2015年12月15日,
市场上第三方支付牌照一共270张,其中2张牌照已被
央行注销。获取牌照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申请获取,一是收购获取。由于申请获取速度相对较慢,且一些牌照的颁发处于暂停状态,收购获取这种更为便捷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互联网
金融牌照的现状
互联网
金融是传统
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
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
金融业务模式。根据宽泛的分类标准,其业态有第三方支付、P2P(个体网络借款)、众筹、互联网
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
信托、互联网
银行、互联网消费
金融、在线供应链
金融、网络小额贷款以及
虚拟货币等。
互联网
金融牌照是有关政府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对从事互联网
金融业务的企业所颁发的准入性文件。按批准属于事前,还是事后,互联网
金融牌照分为许可和备案两种形式。许可因其要求严格,存在不批准的可能性,又称为“硬牌照”;备案因其属于事后报告,不存在批还是不批的问题,又称为“软牌照”。
对于十一种互联网
金融业态,不是都要求必须取得牌照。目前,第三方支付、互联网
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
信托、互联网
银行、互联网消费
金融、网络小额贷款等需要具备相应的牌照。P2P、众筹、在线供应链
金融、
虚拟货币等目前暂不需要相应的牌照,但P2P、众筹作为最为重要的互联网
金融业态,监管部门即将出台相应的监管细则。
要注意的是,上述牌照仅指
金融监管部门对企业涉及
金融性质的行为所做的要求。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互联网性质的行为,则由互联网网站主管部门等进行相应的监管。
企业要获取互联网
金融牌照,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申请;二是收购已有牌照。
申请获取,是根据监管要求自行申请,相对来说,成本较低。要成功申请,与企业的准备工作和
市场环境是密切相关的。企业的准备工作,包括技术、人员、资金、经验等方面的准备。
市场环境,是指监管部门是否放开申请门槛,特别是对于许可性质的牌照。如
市场处于整治阶段,那时申请是很难获得批准的。如目前的第三方支付牌照,事实上就处于暂停发放的状态。
收购获取,相对来说,速度较快。收购可以是股权收购,也可以是资产收购。股权收购是指收购已持有牌照的互联网
金融企业的控股权或全部股权。资产收购是指单纯购买包含牌照的资产或业务。两种收购,都是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允许牌照被如此处置的情况下。最为常见的方式是股权收购。这种方式,较为隐蔽,可快速获取牌照及对应的业务、技术、人员等。对于急于开拓互联网
金融业务的企业来说,股权收购不失为一种便捷的操作。资产收购则因存在政策障碍、资产界定、税务安排等问题,在互联网
金融牌照获取领域,很少被实际采用。
另外,有一些方式能帮助相关企业涉足互联网
金融行业,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间接获取了互联网
金融牌照功能。如租用、借用、联营、承包、加盟等。这些方式可让一些企业得以参与互联网
金融业务的某个环节,但严格来说,与取得正式的互联网
金融牌照是两回事。
申请获取,各类牌照条件陆续出炉
任何一张互联网
金融牌照,特别是许可取得的,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放的。
第三方支付牌照是依据
央行2010年6月14日颁发的《非
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而来。该牌照官方的叫法是“支付业务许可证”,由
央行颁发和管理。申请条件是:在境内依法设立的非
金融机构法人公司;最低注册
资本;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有健全的组织
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
风险管理措施等。截至2015年12月15日,
央行一共颁发了270张支付牌照,其中2张牌照已被
央行注销。
互联网
基金销售牌照是依据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发的《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而来的。该牌照分为两种。一种是互联网企业以自己名义销售
基金,其应当通过许可的方式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其须满足以下条件: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制度、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等;有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技术设施和其他设施;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业务流程等。另一种是互联网企业为
基金销售
机构的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平台按证监会规定进行备案,其须满足以下条件:为企业法人,网站接入地在境内;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满3年;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制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具有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安全运行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等。
互联网保险牌照是依据保监会2015年7月22日颁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而来的。互联网保险牌照分为两种。一种是保险
机构(含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
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支持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
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完善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网站接入地在境内;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另一种是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
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网站接入地在境内;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能够完整向保险
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身份信息、
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信息等。
互联网
信托牌照是在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
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
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正式提出的。该意见指出
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
风险管理,确保
交易合法合规,保守客户信息,遵守合格
投资者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
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予
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互联网
信托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目前,银监会尚未出台互联网
信托业务的监管细则。因此,互联网
信托业务作为互联网
金融业态的一种,目前限于由已取得
信托牌照的
信托公司开展。截至当前,
市场上一共存在68张有效的
信托牌照。
互联网
银行牌照实质是指在互联网上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
银行经营资格,也即互联网
银行首先必须取得
银行牌照。深圳前海微众
银行是我国第一家民营
银行,也是第一家纯粹的互联网
银行。根据2015年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
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发起设立民营
银行应制订合法章程,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
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民营
银行注册
资本要求遵从城市商业
银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营
银行申请由发起人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互联网消费
金融牌照实质是通过互联网开展部分业务的消费
金融公司经营资格,在《关于促进互联网
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被正式提出。消费
金融公司是在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根据2013年11月14日银监会颁发的《消费
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申请设立消费
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出资人、最低限额的注册
资本、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2015年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310328,
基金吧)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发展消费信贷,鼓励符合条件的
市场主体成立消费
金融公司,将消费
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推广至全国。截至目前,获得消费
金融牌照的公司共9家。
网络小额贷款牌照实质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根据银监会2008年5月4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根据该指导意见,各省、直辖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均有自己的一些细则规定。在互联网上开展小贷业务,要经当地监管部门审批。
收购获取,方案的制订与执行至为关键
企业要获取互联网
金融牌照,最快捷的办法便是通过收购持有牌照的公司股权。因此,经常可以看到
市场上的兼并收购信息报道,其中绝大多数为股权收购。在这些收购中,有成功的,有失败的。如何才能实现预期的牌照收购目的,这取决于企业与被收购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在收购中,这体现为收购方案的制订与执行。
一套完整的收购方案包括收购计划、尽职调查、
交易结构设计、收购交接、治理结构调整、业务整合以及企业文化整合等内容。
事前充分而详实的收购计划是必要的,计划中应包括卖方信息收集、卖方公开信息调查、资源匹配论证、收购路线等内容。如第三方支付业务,现行
市场上也就200多家有牌照的企业。业绩良好的持牌企业,像支付宝、财付通等,均控制在有实力的互联网企业手中,基本上不可能出售。
市场上可收购的,集中在有牌照但业务开展缓慢的企业手中。收购方可对持牌企业清单中的对应企业进行研究,并与之接洽,对有意向出售的,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或意向书,初步锁定持牌企业。
确定意向目标企业之后,进入尽职调查环节。互联网
金融企业的尽调,可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牌照的持续有效性。牌照一般都是有期限的。未到期的时候或到期后续照期间,牌照是否有存在被撤销或不予续期的情形等;平台IT技术。互联网
金融业务都是建立在一个互联网平台上的,不管是PC端,还是APP端。平台运营是否稳定,是否有安全漏洞,安防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可支持更大流量的访问等,须纳入尽调范围;有关技术、产品、营销人员的数量、结构、经验、流失率、激励等人才稳定与人才成长的问题;产品架构、产品模式、产品合规等;其他问题,如资产真实性、或有
债务、担保、劳动关系等。
尽调结束后,如双方认为不存在与预期相背离的重大问题,则进入正式
交易环节,首先是
交易结构设计。对于一般的、简单的股权收购,
交易结构设计体现得不明显;但对于复杂的,需要综合考虑业务、税务、财务等的收购,则显得很有必要。业务上是否需要剥离,税务上如何既合法又可避税,财务上付款节奏的把握,都是
交易结构设计须考虑的问题。
在签署正式收购法律文件之后,进入交接环节。互联网
金融的本质是
金融,但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的。交接环节,特别要注意技术的交接。交接前后,必然涉及管理层的调整,一般在收购文件中已有治理结构条款。不同股权比例收购,会带来不同的治理结构调整。
同绝大多数收购一样,收购要取得协同效应,最为关键的不是收购行为本身,而是收购后的整合,包括业务整合、企业文化整合。大多数收购失败,其实也是整合的失败。人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也是最难于把握的“资产”,这是一个永恒的管理话题。互联网
金融企业同样存在这个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