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P2P · 正文
在P2P监管细则中,你要必知的11项数据和9个干货
2015-12-29 09:32 盈灿咨询 1
摘要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涉及行业监管机构、出借人和借款人保护措施等等。下列11项数据和9项内容将对P2P网贷行业影响最大。
数据和9个干货" />
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涉及行业监管机构、平台监管规则,出借人和借款人保护措施等等。
盈灿咨询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认为下列11项数据和9项内容将对P2P网贷行业影响最大。
网贷细则中应重点记住的11个数据
数据和9个干货" />
网贷细则中的9个干货
干货一:多级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P2P平台具体的监管机构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其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P2P平台信息披露报送部门,对P2P平台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进行监测。
干货二:平台更名。《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P2P业务的平台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干货三:备案制管理。对平台并未设置准入门槛,而是采用备案制管理。P2P平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要向两个监管部门进行备案。1)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2)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也就是需要平台申请ICP证,《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干货四:负面清单。实施负面清单制度,体现了监管层对网络借贷行业适度包容的监管态度,同时又满足行业的创新需求。《办法》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自融,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等等”。
干货五:银行存管。再次明确银行是P2P平台的资金存管机构,并规定了资金存管机构的责任,负责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账户开立、使用的管理和监管,资金的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但资金存管机构“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除此以外,资金存管机构还需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数据信息。
干货六:投资人风险自担。《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出借人义务中指出“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同时P2P平台需要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否则将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服务。
干货七:中央数据库。《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P2P平台需要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有关债权债务的信息,并会出台相应的“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的建立。
干货八:平台信息披露。《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披露的管理较为严格。平台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为P2P平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内容从融资项目信息以及机关经营管理信息两方面进行披露,同时对投资人要以醒目方式提示其网络借贷风险。
干货九:线下业务限制。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通过线下网点获取、吸收投资资金。《办法》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