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今年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各季度债券发行量大致均衡的原则,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对于置换债券,各地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地方债试点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推动本地区承销团成员参与地方债二级市场交易,鼓励承销团成员之间在" 回购等业务中接受地方债作为抵(质)押品。
对此民生固收李奇霖、李云霏认为:
1、债务置换提出“上限”概念,置换规模不再明确规定。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不再下达准确置换规模,而代以制定置换上限,各地在上限以内按照当地债务分布具体确定置换额度,这就代表2016年的地方债供给将会存在较大变数,但总体债务规模依然按照限额管理。
2、定向承销将成为主要发行方式。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置换明确“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不仅包括银行贷款,存量债务中向" 信托、证券、" 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也可以经过协商主要通过定向置换。
3、提前置换确定,债务置换量会大幅增加。虽然难以预测准确的置换债发行规模,但《通知》指出定向置换时,如果被置换债务尚未到期,“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提前与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原债务结息时间、计息方法等”,2016年的债务置换对象并不限于到期债务,地方政府提前置换非标类高息债务的意愿会很强,但具体操作还涉及到与债权人的协商成本。
4、债务置换一季度即开始,全年供给波动会有所控制。置换债务的发行原则上要求每季度置换量控制在当年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累计计算),相比于2015年5月份才启动的债务置换,2016年的地方债供给相对更加平稳,有利于弱化供给冲击;
5、信息披露完善,地方债公开发行更加规范化、市场化。信息披露要求增加近三年(2014-2016)政府预决算数据以及债务数据,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债务压力将更清晰呈现给资本市场,推动地方债发行的市场化定价。
6、多举措缓释地方债供给冲击,但流动性支持必不可少。虽然《通知》提出要面向境外资金以及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行地方债,但其对接的只能是公开发行的地方债,供给压力仍然集中在商业银行,加上定向置换债几乎不具备流动性,银行置换意愿低迷,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仍然需要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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