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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民间借贷新政的后果对中国金融的影响,比A股危机本身更重要
2015-08-17 09:03 同花顺 1
摘要无论是对P2P,还是对众筹的管理,一个最大的原则是风险可控之后再发展,把资金纳入监管的视野,绝不能在监管之外。 这是A股市场无意中带来的后果,而这个后果对中国金融的影响,可能比A股危机本身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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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终于尝试保护民间借贷。
前两天去某个省会城市,外地人很多视此为淘金之地,见到一个漂亮的年轻人却有些神情憔悴,涉足于高利贷链条之中,被骗走了全部身家。他只是中间一层的掮客,下游几万几十万的人找不到无踪的跑路客,全部指望他来偿债。年轻是他的本钱,还可以东山再起。
类似的故事我在东南西北听到不少,民间高利贷链条类似于资金传销链条,从上到下各个阶层的掮客吸入资金,发放到那些资金链就要断了的企业家手中,以最大的风险换取高额利润。
这是中国当下金融生态的典型,一方面金融领域拥有最高效的互联网技术,另一方面民间的金融生态又是原始而野蛮的,监管也受制于官僚及领域分割,很难统一。以前听到过民间金融垮台时追债的情形,简直像一部血腥恐怖片。
靠严管大概管不出一个高效而诚信的金融体系,严管至今,中国民间金融就在丛林里打转,出来的只是一个又一个“小姑娘”,在当地人脉广,看上去憨厚朴实,有着广阔的野心与粗陋的风险监管方式。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民间借贷合同受到明确保护。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法人之间借贷也受保护,除了套取资金、骗取资金、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外,均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进步得来不易,游戏规则很多,立足于当地土壤的可以操作的游戏规则总是很少。合适的可以执行的法律就像女人衣橱里永远欠缺的那套合体衣裳。在这次司法解释前,法院用的还是1991年、1996年的司法解释、通则等。最高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或者涉及200人以上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无论P2P也好,小贷公司也好,都如幽灵般在法律的边缘地带游曳。
法律部门认可了民间借贷区间。民间借贷利率有三个区间: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给予司法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将认定为无效,年利率在24%至36%区间内的是自然债务区,如果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债务人愿意自动履行支付义务,法院也不反对。
这就意味着,法律认可的最高借贷利率为月息三分,正常年景中国民间借贷利率在2分、3分左右,从传统上看2分、3分息是高利贷市场较低的区间,更高的有4分、5分的高利贷,传统上俗称“印子钱”,敲骨剥髓,调头寸借上一个月风险都很大,很难设想作长期资金使用。保护3分以上的利率,恐怕消灭的是人口。
《意见》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作为合同生效要件,也就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可以形成借贷关系。
令人关注的是,非法集资等如何处理,无论是引起广泛争议的孙大午案还是吴英案,都牵涉到非法民间集资这一罪名。
政府仍然反对非法集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在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经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应当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这一次我们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实际上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重申,也就是重新把它规定到我们民事司法解释里面来。
稍微有所进步的是,不会因刑废民,如果涉及到非法集资,应当要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但是对于后面的民间借贷的那部分案件还要继续审理,涉及到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不会因此废除。不因为一部分当事人的非法集资犯罪就认定整个合同无效,所以借贷双方仍要付起自己的责任。
很多希望废除非法集资罪的人会大失所望,这个含糊的罪名还将持续,中国对于非法集资的管理一向很严苛,因为牵涉到金融安全,是在政府保护的金融机构里伸勺子装肉吃,因为超过200人的集资与存款机构之间的界限很难划清,因为金融信用风险太大。
一连串的金融新政出台于A股危机之后,可见政府对不可预见的风险噤若寒蝉,无论是对P2P,还是对众筹的管理,一个最大的原则是风险可控之后再发展,把资金纳入监管的视野,绝不能在监管之外。 这是A股市场无意中带来的后果,而这个后果对中国金融的影响,可能比A股危机本身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