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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指导意见》中关于央行没说的那些话,你注意到了吗?
2015-07-23 09:49 爱有财 1
摘要央行说了“不得非法集资”,但是央行没说:你怎么做就不算非法集资;央行说了“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但是央行没说:“另有规定”是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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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号,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这些高富帅一起在朋友圈刷屏啦!帖子叫做: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笔者在这里偷偷告诉你:同学们,要知道关键不是人民银行说了什么,而是人民银行没说什么。而现在,就是揭开他没说什么的时刻了!
(1)央行说了“不得非法集资”,但是央行没说:你怎么做就不算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一直是悬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大量互联网金融创业者毕生的追求就是逃脱“非法集资”的“原罪”,但是指导意见对这个问题根本就没理,根本就没理,根本就没理……
那么,你以为服从监管就不会非法集资了吗?错!
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请注意,这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确切点明了是“法律规定”,就是法律规定谁能干啥谁不能干啥,“指导意见”不是法律,它即使规定了你能干啥,只要跟“法律规定”不一致,算你非法集资还是没商量!
更加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两高一部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一条就明确的说:“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所以,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仍然需要注意:如果你自己心怀叵测,骗了大家的钱,你当然是非法集资;如果你的客户通过你的平台非法集资,你还很可能是共同犯罪哟,因为“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怎么知道你的客户是不是在通过你的平台非法集资,不要问央行,问两高一部和律师吧。
(2)央行说了“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但是央行没说:“另有规定”是哪些规定。
央行这是要给第三方支付机构一点念想呢?还是要把球踢给另外三会呢?可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刚从厕所醒来,看到“另有规定”立刻洗了把脸(厕所停水了,他怎么洗的脸不要问我),拿起手机百度“另有规定”去了。
还有,众筹平台普遍那么小,手头那么紧,都在亏本经营,让他们进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存管,初期投入成本不低,对他们是不是也要“另有规定”呢?
(3)央行说了“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但是央行没说:提供这个服务要门槛吗,要牌照吗?
第一是非法集资问题,第二是进入门槛问题,这是P2P借贷行业最最最关心的两个问题。如有闪失,前者意味着蹲监狱,后者意味着净身出户。央行没提非法集资,也没提进入门槛。
不过既然只做平台、只是信息中介,那么要求会不会低一点呢?会不会彻底不用牌照化了呢?大佬们纷纷表示“P2P借贷平台要死掉90%”,如此言之凿凿,是已经有什么内幕消息了吗?
(4)央行说了“个体网络借贷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是央行没说:提供增信服务是啥意思。
这个问题引起多次讨论和争论。争论的焦点是: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是不得提供以下哪种增信服务:
外部担保(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普通企业或自然人?)
关联性机构担保
抵押/质押
平台计提风险保障金进行赔付
平台用自有资金履行本息保障承诺
这次的指导意见仍未明确说明这个问题。
(5)央行说了“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但是央行没说:债权转让是不是就不能搞了?
债权转让是很多P2P借贷平台开展业务的主要方式,常见于四种情况:1. 借款人从线下开发,借款人根本就不上网;2. 借款带有抵押、质押的,直接借贷不好处理,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进行处理;3. 民间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把早已存在的债权放到P2P借贷平台上转让(类资产证券化);4. 平台本身为了提高投资的流动性,在投资人之间转让债权。
估计4没啥问题,但是到底1、2、3能不能做,央行没说,法无禁止则可为?况且债权转让也是“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哦。
(6)央行说了“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但是央行没说:个体之间直接借贷的额度有没有限制?有没有自融这回事?有没有自金融这回事?
一句话:
P2P借贷平台能不能搞面向企业(或企业主)的大额借款(几千万上亿的)业务?不知。
P2P借贷平台能不能给自己的实际控制个体、关联个体借钱?不知。
大型公司能不能围绕自己(或关联方)的上下游,自建P2P借贷平台开展借贷服务,实现自金融?不知。
(7)央行说了“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但是央行没说:那些归拢投资人的资金,“自动”投向多个平台债权的产品算啥?
算“民间理财”?算互联网基金销售?还是不知。
以上问题,估计都丢给银监会了,人们群众只好转过头,眼巴巴的看着银监会……
(8)央行说了“网络借贷包括……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但是央行没说:那些房地产众筹算啥?
就是那些通过互联网筹集资金投资物业(包括国内的、国外的、自己的、别人的),然后明确承诺回报;或者筹资买房,并不明确承诺回报,通过卖出赚差价、分收益;等等。它们宣称自己是投资,不是债,因为没给你签借款合同;也不是股,因为既没给你发股票 ,也没给你做股东登记。那他们是啥?是不是互联网金融?归谁监管?能不能搞?
(9)央行说了“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但是央行没说:公开是啥意思,小额是啥意思?
是能公开发行,还是能公开宣传,还是能突破股东人数限制?是所有人都必须小额投资,还是区别对待?好在据说公募股权众筹试点马上要公布了,看看试点情况估计能清楚些。
但是在试点期间,那些没有拿到试点资格的平台怎么办?是向《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靠拢,还是自己随意玩?据说行业很焦虑。
(10)央行说了这个指导意见是“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但是央行没说:说好的国务院呢?
据说,《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本来是应该由国务院发文,拖了一年多,增加了党中央,显然领导很重视。可是一年后,国务院变成了十部委。其实如果细想的话,互联网金融也绝不仅仅关系到这10个部委。为啥会变成这样呢?不知。
最后的福利:
央行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