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 (记者 王颖)宁波市民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作出新的具体规定和规范。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贫困残疾人救助等社会救助需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适用本办法。《办法》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宁波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道:《认定办法》把家庭收入的种类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四大类,并具体列举了16类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项目。
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项目有:老年人基础养老金、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职工依照国家、省、市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由单位依法扣缴的社会' 保险费;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低保家庭成员首次就业或者自主创业当月起12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