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刘长坤' target='_blank' >陈云曾祥霞
【导语】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对祖父母没有继承权。如果想把部分财产留给孙子或者孙女,直接进行隔代传承该怎么办?本文将对隔代传承中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讨论。
【正文】先看一个真实案例:张老先生是一位“老北京”,九十岁高龄。老伴多年前去世,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都已结婚生子。张老先生有一个愿望,就是把他的四合院留给他唯一的孙子张小帅,其他财产则由儿女们平均继承。2011 年,张老先生立下遗嘱并进行了公证,遗嘱表明他死后,四合院由孙子张小帅继承。
2014年9月, 张老先生仙逝,此时孙子张小帅正在' 美国念书,考虑到不影响他的学业,老先生临终时交代不要通知他。2015年初,张小帅回国,当他拿着爷爷的公证遗嘱去办理四合院的过户手续时,遇到了非常大的麻烦:
张小帅作为孙子,对爷爷的遗产没有直接继承权,因此该遗嘱只能认定为遗赠。但遗赠必须由受遗赠人在两个月内进行口头或书面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拒绝接受!张老先生仙逝迄今已四月有余,早已过了表示期限,该遗赠失去效力,四合院只能由老先生的儿女法定继承!
在工作中,经常遇到客户想把一部分财产直接留给孙子或者孙女,但当查阅《继承法》时,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们会惊奇地发现,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中找不到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就是说,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的权利!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个案例。
有人可能会质疑,这个' 法律漏洞也太大了吧!其实不然,这是由继承本身的逻辑决定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确实没有继承权,但他们有另外一个权力——“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为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在逻辑上就无法为其设置继承顺位。假如设置其为第一顺位,那么孙子女和子女就同时在第一顺位继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假如设置其为第二顺位呢?那么如果其父母还在,其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当然不能继承;如果其父母不在,则代位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其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永远都没有继承的可能性,因而设置就没有任何意义。这就是为何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中都没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原因。
那么,如果想把财产直接进行隔代传承该怎么办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方法一 生前直接赠与。
如果张老先生生前就将四合院赠与给孙子张小帅,就不会出现上面的遗憾,但也可能遇到其他问题。
问题一:如果孙子尚未成年,未成年人的资产由其监护人(一般是父母)法定代理管理,“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在资产管理特别是资产进行处分时,是非常不方便的(参见《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问题二:提前进行传承,张老先生将失去对财产的掌控力,如果其孙子对张老先生不孝顺,甚至直接将房子卖掉,让老人落个无家可归,张老先生也是束手无策!这一类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为数不少。
问题三:孙子过早获得大量资产, 可能导致年轻人有享乐思想,不思进取甚至挥霍资产。结果爷爷还在世, 孙子就将资产挥霍一空,还养成一身臭毛病。如此,“对孙子的爱”变成“对孙子的害”,到时张老先生恐怕追悔莫及。
问题四:如果孙子已经结婚,那么四合院就将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张老先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财产属张小帅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但这 依然无法保证在婚后的岁月里因财产形式的改变而导致婚姻财产混同,从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问题五:生前赠与,如果在亲属中分配不公平,比较容易引起家庭争端,导致家庭不和,这恐怕也是老人不愿意看到的。
那么,有没有更好的方法呢?答案是肯定的。
方法二附条件的赠与,并进行公证。
张老先生和孙子张小帅可以签订赠与合同,张老先生将四合院赠与给小帅,并办理过户登记。但同时约定以下限定条款:
限定一:张老先生有权继续居住在四合院,小帅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否则撤销赠与合同。
限定二:小帅不得处置四合院,要处置必须征得张老先生同意,否则撤销赠与合同。
限定三:小帅必须孝敬爷爷,如有冷落、顶撞、谩骂、殴打爷爷行为的,张老先生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限定四:小帅毕业后,必须有固定工作或者事业,如果小帅连续半年以上没有工作,张老先生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当然还可以根据张老先生的愿望设置更多限制条款,但这仍然不能解决孙子未成年的财产持有问题。同时张老先生仙逝以后,小帅依然可能挥霍财产,这可能也是张老先生不愿意看到的。最后,这解决不了婚姻财产混同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签订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时,一定要进行公证,以保证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方法三 遗赠、写遗嘱并进行公证,同时告知受遗赠人在遗赠人去世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
遗赠可以很好解决生前的掌控力问题,但仙逝后的很多问题依然得不到很好解决:如孙子挥霍、引起亲属争端、夫妻财产混同等等。
同时,如果爷爷生前欠债,则财产作为遗产,可能会被抵债,传承计划依然可能落空。
公证遗嘱虽然效力优于其他遗嘱,但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而且继承手续也比较繁琐。
如果爷爷仙逝时,中国已经开征遗产税,则还将面临遗产税风险。
方法四 以爷爷为投保人,孙子为被' 保险人,购买年金保险,相当于传承一套金融房产。
人寿保险作为一种专业的传承方式,拥有以下方面的优势:
其一,传承财产的专属性,这份年金险合同属于其孙子张小帅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离婚时,保单不会被分割。法律上没有规定离婚时保单不可以被分割,因保单本身的解除权属于投保人而不属于被保险人,因此被保险人离婚时,其配偶当然无法主张分割保单。但每年领取的年金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有控制力的传承,爷爷作为保单的投保人,可以随时撤销保险合同并获得现金价值。
其三,有效对抗孙子的债务,如果小帅欠债,则因为这份合同并不属于孙子的财产,而不会被债权人追偿。但领取的年金属于小帅的财产,会被追偿。
其四,保险公司运营稳健,年金类保险产品按预定利率进行精算,只要不提前终止合同,基本上不会有本金的损失。每年领取的年金十分稳定,终身型年金保险可以领取终身,是伴随一生的现金流,也是爷爷留给孙子一辈子的爱。
其五,可以实现秘密传承,保险合同只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即可生效,不需要通知其他相关亲属,也就可以较好地避免家庭争端。
但使用人寿保险进行传承也有一些不足:
首先,目前国内10 岁以下的被保险人不能隔代投保,而且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年龄也会有范围限制,也就是说如果爷爷年龄过大,或者孙子年龄在10 岁以下,投保就可能受到限制。
其次,无法对抗爷爷的债务。如果爷爷欠债,那么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将作为爷爷的财产而可能被追偿,爷爷的传承计划就会落空。
此外,爷爷去世以后,投保人有可能变成孙子,那么孙子依然存在挥霍的风险。
最后,只能传承现金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及非金融资产不能直接传承。
方法五 设立' 信托。
张老先生可以以孙子作为受益人,设置私人信托。信托财产可以是这套四合院加上部分现金,也可以直接将四合院卖掉,将所得资金放入私人信托之中,保障孙子未来的生活所需。此方案不仅具有以上各种方法的优势,还有以下几个自身优势:
可以避免前三种方法中有关时效、纠纷、监护人挪用、夫妻分割、死后无法控制等问题,保障受益人无论何时提出权益主张都能得到执行,也能保障无论张老先生什么时候仙逝,都可以按照其意愿管理、运用和处分由其自己积累的财富,让张老先生自主掌控资产。
可以避免方法四中关于隔代设立、债务隔离、孙子挥霍、资产形态受限等问题。
可以规避遗产税。由于放入私人信托里面的财产不是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因此,可以有效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遗产税。
最后,可以保护隐私。张老先生设置的私人信托条款,除非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无权查阅,受托人也无权向任何人、任何机构披露与该私人信托有关的任何信息。
当然,私人信托也并非完美无缺,其缺点主要有两个:
首先,若张老先生将这套房子放入私人信托里面,会面临一定的过户费成本,并且以机构的名义持有房产,每年需要缴纳一定的' 房产税。
其次,信托存续期间,每年可能会面临一定的信托管理费,这也是前面四种方式所没有的。
但话说回来,虽然私人信托有这样的成本,但相比起能解决的问题来说,这个成本还是值得的。
所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以上是笔者几个简单分析的方法,实际操作更需要结合每个家庭所面临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设计。正所谓,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作者单位:中国私人银行家俱乐部(CPBCLUB)
本文发表在《财富管理》杂志2015年12月刊上,转载请注明来源、作者。微信号:WEALTH财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