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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大战"存系列问题:实名制缺位、涉嫌违反三项央行规定、反洗钱风险
2015-02-28 11:27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1
摘要应用场景制约“红包”使用,部分红包成“死钱”;红包资金沉淀或带来厚利,巨额收益归属不明;红包产品没有严格落实有关实名管理要求,或带来反洗钱风险;“实名制”缺位,或存用户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风险……
央行规定、反洗钱风险" />
密集的红包雨过后,“红包大战”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分析师钱海利认为:
1、应用场景制约“红包”使用,部分红包成“死钱”
2014年场面火热的打车软件大战,与其说争的是移动支付,不如说是移动支付应用场景之争。“红包大战”的最终还是要在红包的使用上,而无论是微信红包或是手机QQ红包在支付场景的建设上都是软肋,无法在用户体验上抗衡有着淘宝、天猫作为红包使用场景后盾的支付宝。再加上一些用户并没有绑卡银行卡,从而导致很多用户抢来的红包成了“死钱”。
2、红包资金沉淀或带来厚利,巨额收益归属不明
以微信红包为例,实际上是用户将储蓄卡的资金搬至微信支付背后的财付通账户,抢完红包钱依然留在财付通平台,抢完红包只是发生了资金账户的变更,而未有实质上的资金转移。
微信红包的沉淀资金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被领取的红包,需在三天后退回原账户;另一种则是没有提现的红包,这包括未绑定银行卡的一类以及已绑定银行卡但没有及时提现的一类。由于“微信红包”支付场景的欠缺,使大部分未绑定银行卡的用户很难以使用资金,这对于腾讯来说虽然按央行规定不能挪用沉淀资金,但可以在计提风险准备金后收取利息。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万珏认为:一些红包产品为了追求用户体验,侵犯了用户的选择权。
在这场巨头扎堆的红包大战中,除红包金额外,产品体验也是各家十分看重的东西。从用户反馈的情况来看。支付宝的红包因为要多次跳转,操作相对复杂,产品体验上稍逊一筹。微信无论是摇一摇,还是群红包,体验上都做到了极致,让很多用户感觉“爽”。但是在追求体验的过程中,部分互联网公司的操作存在违规嫌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9、16、20条的规定,用户作为消费者,对公司享有对提供服务的查询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用户选择发红包的时候,用户出于安全考虑,可以考虑用网上银行或其他认为安全的支付方式;但是用户在选择发微信红包时,并不需要进行绑卡等操作,而是自动设定开通了微信支付,侵犯了用户的选择权。
若发生了争议,用户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向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与权益部专家认为,春节红包还存在以下疑问:
1、红包产品没有严格落实有关实名管理要求,或带来反洗钱风险
第一,微信用户选择“收红包”将自动开通微信支付(含零钱功能----即支付帐户功能),期间并未要求用户提供身份信息或要求进行同名银行卡绑定验证。
微信支付作为财付通所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应遵循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以及2012年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落实人民银行对于支付业务的管理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非银行结算账户,是指支付机构为反映客户备付金增减变动情况而设立的各种支付业务账户。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网络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微信支付,未绑卡用户,零钱包单笔200元以内可以匿名转帐、消费;绑卡用户对外转账付款上限是20000元/日,收款则无限额。
第二,且不论可以匿名收款与对外转账付款,对于已绑卡的用户,微信支付亦并未按照《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用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或再次涉嫌违规。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网络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客户为单位客户的,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客户为个人客户的,出现下列情形时,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个人客户办理单笔收付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支付业务的;…
在匿名收款与付款的情形下,一旦发生洗钱、恐怖融资,微信支付则无法按照法律要求做到交易可追踪、可还原、可回溯。一旦匿名用户发生交易纠纷、欺诈案件,若收款方为匿名用户,微信支付只能提供对方的开通微信时的手机号码,而完全无法披露收款人的身份信息,使得付款人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救济。这将对金融秩序、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挑战。
目前对支付机构的所有监管规定,均不允许非实名的收款。仅有的不实名支付只有1000元以下的非实名卡预付卡,但非实名卡仅允许在特约商户消费,不允许匿名转账,更不能赎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是金融监管的底线,而客户身份识别更是基础中的基础。微信支付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合规性上,与监管的规范尚有一定距离。
2、“实名制”缺位,或存用户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风险
此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万珏认为:在微信没有“实名制”的情况下,用户的支付安全如何保障,腾讯公司有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予以足够保障,应在开通微信支付的时候给消费者(用户)一个合同文本。当发生争议的时候,有可以界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根据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但微信支付从用户开通(还是收了红包被动开通的)开始,在绑定银行卡以前均没有向用户披露《用户协议》。未绑卡的用户无法得知微信支付的服务标准,无法知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更无法了解风险责任、纠纷处理的标准。在这个问题上,微信支付涉嫌违法及违规。
另一方面,在目前的业务逻辑上,未绑卡的微信支付用户无需设置支付密码,即未绑卡可以用零钱余额无密支付。在这个过程中,并未对用户身份加以认证,无法确保支付是用户的真实意愿?这意味着一旦有人捡到手机,打开微信(微信一般都默认登陆,微信钱包还无登陆密码)就可以把余额转走,微信支付由于没有《用户协议》,一旦发生资金损失、风险,用户只能认栽。
专家建议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助理分析师陈莉则建议:
第一,好的产品应该具有人文关怀
红包大战结束后,有评论认为,参与的互联网公司、品牌商没有输家。但是对很多用户来说,看似抢到了真金白银,但是却成天沉迷在抢红包当中,在春节期间忽略了亲情。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很多主流媒体也注意到这一现象,并提出了批评,将红包称之为“金融鸦片”。真正好的产品,真正好的产品经理,除了能调动用户参与,让用户体会到乐趣之外,还应该具有人文关怀。
第二,建议微信支付单独申请支付牌照不然将混淆支付行业服务主体与边界
打开微信支付“钱包”就写着微信安全支付,支付服务板块并未澄清服务提供方。除了“零钱”里面写着“本服务由财付通提供”外,其他的转帐、微信红包、信用卡还款、AA收款业务界面以及所有QA中都未见明确服务提供方是财付通还是微信。而信用卡还款、AA收款更是页脚注明:“本服务完全免费,由财付通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假如微信是财付通的业务外包商,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所以财付通把业务“外包”给微信,有“擦边球”违规之嫌。
而更值得思考的是,财付通通过微信软件对外提供支付服务,名曰“微信支付”。他日支付机构纷纷通过其他第三方软件类似地提供支付服务,出现各类混淆支付服务主体与服务边界的情况?这对于支付市场的监管、风险管理以及行业公平竞争,恐怕都是弊大于利,不利于支付机构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无论是为了春节红包还是移动支付的长远发展,微信支付都应该尽早摆脱目前无照经营的政策风险,建议微信尽早单独申请支付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