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与行政执法事务对接的法务部门,如果其参与此事件的研讨和决策,怎么想都不应该做出这样的反应,淘宝的反应更像是宣传部门的反应,当然也可能是官微工作人员的“无意而为”?
这两天,淘宝和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好像真的干上了。最初看到淘宝官微炮轰工商总局网监司的新闻,还以为是假新闻,直到后者曝光《白皮书》数落阿里罪状,再到淘宝点名网监司司长刘红亮,要投诉其“情绪执法”,我才相信了。套用眼下时兴的词,这两家真是都够任性,都蛮拼的。
一、国家工商总局《2014下半年网络交" 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
仔细看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监测报告,从圈外人角度看,实际上就是一份循规蹈矩的监测报告,但是这份报告在一些媒体“特意”的解读下,味道可能就变了,“检测样品的正品率”被等同于”假货比例”。在这种思路的引导下,尤其是淘宝与京东等竞争对手们被放在一个列表中表述的时候,那个数字就越看越是刺眼了。接着质疑者就会发现这份报告的若干问题,比如抽检数量、比例等等。
但是我们必须正视一个当下的客观背景。2014年,各部委在行政执法方面的做法是一致的,即:“抓典型”,规范行业领头羊。这一点与往年的行政执法有很大的不同。在此背景下,诸多的行业老大都未能幸免。201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14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严厉打击利用网络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如果不是阿里的上市,作为互联网销售平台的大佬,淘宝网恐怕难逃“当典型”的命运。
就发布此监测报告来说,说工商总局网监司任性还谈不上。
二、淘宝官微的发难
淘宝官微以转发一个80后“运营小二”公开信的形式,指责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称其在屡次抽检和报告中,表现出不同的标准和“神一样的逻辑”;更是点名批评网监司司长刘红亮:“您违规了,别吹黑哨!”“您是伐开心,打淘宝”。
淘宝的反应有点让人看不懂,要知道,阿里的法务团队在其上市之后,被大量宣介和膜拜,已经成为“神一样的法务榜样”。作为与行政执法事务对接的法务部门,如果其参与此事件的研讨和决策,怎么想都不应该做出这样的反应,淘宝的反应更像是宣传部门的反应,当然也可能是官微工作人员的“无意而为”?
不管怎么说,淘宝此时的反应有些任性了。
三、工商总局网监司公开行政指导白皮书
工商总局通过《中国工商报》公开了2014年《关于对" 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此份白皮书形成于半年前,为何如今公开历史文件?工商总局网监司表示的理由是:“为了不影响阿里系上市前的工作进展,该座谈会以内部封闭的形式进行。鉴于目前监管情势,为廓清种种认知,现将行政指导座谈会有关情况如实披露。”
网监司此时的行为明显是任性了,虽然没有法律限制公开行政指导行为,但是通览《关于对" 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就会发现,里面某些具体的行政指导意见(包括各地方工商机关的意见)只能是一些“观点”,要将其完全归责于阿里或划定为阿里的义务,也会存在诸多争议。网监司如果只是为了廓清认知,完全可以只公开行政指导的简要情况,没有必要全文公开。网监司此时公开全文的做法,可能会使公众产生这样的看法,那就是阿里“屡教不改”。
网监司此时也开始任性了。
四、淘宝声明要投诉工商总局网监司司长
淘宝网官方微博发布声明表示,针对刘红亮司长在监管过程中的程序失当、情绪执法的行为,用错误的方式得到的一个不客观的结论,淘宝网决定向国家工商总局正式投诉。
我想阿里的法务部门确实是没有参与到此事件的处置中来。网监司司长在整个事件过程当中,应该属于职务行为,如果行为失当或者有重大错误,那么可以采取相关的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解决,为什么会上升为私人恩怨呢?
这个时候,淘宝好像不是任性的问题了,而是蛮拼了。
五、淘宝VS工商,到底是何恩怨?
在《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中有一段很有意思的内容。“内部工作人员管控不严。近年来,工商总局部署查处淘宝网上易制毒化学品、假冒" 东阿阿胶和网购商品抽检等专项任务时,当工商部门向淘宝网提供违法网店信息后,发现存有违法行为的网店商品信息大部分被提前删除(下架),淘宝网工作人员涉嫌提前向违法网店泄露相关信息,造成工商部门查处工作被动”。我们可以设想,当这段内容在行政指导会议各方都在场时表述出来,是一个什么场景?
多年来,全国各地工商执法人员估计每人都听到不少权利人对淘宝的投诉和诅咒。权利人基本都会称淘宝是“售假者的保护者”。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寻找售假者时因为淘宝审核不严,登记信息失实而案件查处无法继续时,自然会对其有很大的怨气。同时,2014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推出后,交易平台的监管措施改进进展缓慢,估计也是其中的因素之一。本就有诸多前因,如今权威性公开受到挑战,如此想来,网监司的反应就相对好理解一些。
淘宝当然也是心怀怨气,交易平台又不止我一个,那个“xxx”更烂,你怎么不查它呢?你就逼着我规范运营,让我打假货,其它的不管,我这边“水至清则无鱼”了,竞争对手得便宜了,你就是黑哨。
六、他山之石
这个事件,其实无所谓谁对谁错。当然很有那么些不停地挑词架讼者,目的为何大家心知肚明。还是希望各方能够利用此事件的契机,真正地实现互联网交易平台整个行业的规范,实现交易平台、卖家与买家利益的共赢。
2008年,曾经发生过类似的一起行政执法案件,被调查企业是我们的一个客户。在行政执法部门告知拟处以巨额罚款、吊销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该企业提交了一份该行业的整体调研报告,指出企业目前的作法是行业通行作法,现行的行政管理规范滞后。基于此调研报告,提出了行业整顿、修订相应规范的建议,并提交了自己的整改措施。后来,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这,或许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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