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海口2月25日电(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 target='_blank' >刘琦)谁能料到,一个邮政所主任竟私下搞起了第二产业,经营起私彩。结果钱没赚到,却亏得一塌糊涂。为偿还债务,进而想出了歪点子,以“购买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产品”为幌子,骗取了30名客户钱财483万元。
此案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9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林明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林明光诈骗所得钱款,发还给被害人。2月22日,笔者走访了办案检察官,听办案检察官细述了此案的始末根由。
经营私彩 梦想发财债缠身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林明光,毕业不久,便在海南省陵水县邮政局吊罗山邮政营业所从事柜台营业员工作。由于他工作积极肯干,业务能力强,又具有大学学历的光环,工作一年后的2010年10月,便升任吊罗山邮政所主任。
随着职务的升迁,林明光那颗不安分的心开始躁动起来,他自以为智力不低,期待找机会到商海中去搏一搏,要干一番大事业,多赚钱发大财,在同学朋友圈内显贵一番。
有道是,人生紧要处,往往决定于几步,一失足成千古恨。
机遇终于来了。2011年初,林明光的朋友提出经营私彩是个好生意,来钱快,没大的风险。并承诺林明光只管出钱,剩下的事情他会办好的,不会出任何差错。
当时林明光曾想,他以前也买过私彩,有时也中过奖。所以对当地私彩情况有些了解,虽然知道私彩是不让私下搞的,但看到别人都在买卖,自己也就觉得没有什么,甚至以为就算被抓了,最多罚点钱,从来没想过是违法行为,更没想过会亏损赔钱。
在朋友的一再劝说下,林明光最终动了经营私彩的念头。
经过一番紧锣密鼓的筹划,2011年4月中旬,林明光出资7万元与朋友一道开始经销私彩,起初生意很不错。尝到甜头后,林明光加大投入,因为投入多赚钱就多。
然而,好景不长,没过几个月,林明光经销的私彩开始亏损。岂料经销私彩如同赌博。赌徒无赢家,这是赌场屡试不爽的铁定规律。然而,“先赢后输”总能抓住那些赢了还想赢,输了想赢回,越赌越输,越输越赌的赌徒扩大投入去狂赌的心理,林明光也不例外。
林明光就是用赌徒的心理经营私彩,投进去的7万元很快亏光了。到后来,用工资经营私彩,工资赔了后,又向朋友亲戚借钱来搞私彩,决意要赢回亏损的资金。最终,林明光却是落了个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可悲结局
当他原本丰厚的积蓄、工资及借来的钱款已不能填满经营私彩赢钱欲望的沟壑时,林明光开始为如何筹集资金继续私彩生意来扳本赢钱而苦思冥想,最终心生一计,动起了歪脑筋。
心生一计 代办理财骗客户
苦憋几天后,林明光终于想出了一个他自认为的万全之策,守着邮政储蓄银行,何不来个“借鸡生蛋”,赚了钱再悄悄还上。林明光最终将黑手伸向邮政储蓄银行的理财产品,以帮客户代办理财产品为名,行诈骗客户钱财之实。
卷宗资料显示:林明光从2011年起开始经营私彩生意,后因经营不善而亏损。从2011年至2015年间,林明光为偿还债务,以为客户购买邮政储蓄银行的理财产品为名,诱骗' target='_blank' >陈荣新等被害人将银行存折和密码交给自己,然后将被害人的钱款转入林明光控制的银行账户用于弥补私彩生意的亏损及供个人使用,而根本就没为被害人购买理财产品。
那么,林明光是如何骗取被害人信任,伪造理财产品交易回执、理财协议书、风险告知书等资料蒙骗被害人的呢?
看看案发后,林明光的供诉便有了答案。
我因做“私彩”亏损,随即产生了用客户资金弥补生意亏损及供个人使用的想法。2011年10月起,我帮客户代办理财产品,取得客户的信任,接着,就私自制作邮政银行电脑印章,利用空白凭单进行假账制作,再把假的银行凭单给客户。
2013年10月,我调任陵水县邮政局物流中心任副主任后,继续利用客户的信任,蒙骗客户资金供自己使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我都使用短信形式向客户介绍,客户同意后,联系我并将存折或银行卡、身份证号码及银行卡密码交给我,由我去办理。我骗取客户钱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我先与客户介绍好要购买的虚假理财产品,然后,我在邮政局仓库取出回执单拿回家,用我的个人电脑在家里打印好回执单,再拿去吊罗山邮政所盖单位公章,然后交给客户;二是我在家里打好回执单,然后用我自己刻好的假公章盖在回执单上,之后交给客户。
' target='_blank'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吊罗山营业所的公章是由当天的复核员保管,由于当是我是所长,盖公章比较容易,2013年9月我调离之后,我找吴心宇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吊罗山营业所公章。2011年10月起,我通过在家里将虚假理财产品回执单打印出来,后拿到吊罗山邮政所盖单位公章,这样客户不会起疑心。
到了2013年10月以后,我盖吊罗山邮政所的公章不方便,就用手机将原来存款单上的银行印章拍照下来,经过电脑处理制作成电子印章,用这个虚假的电子印章盖在虚假回执单上交给客户。2011年10月至2014年2月间,我给客户盖的都是吊罗山邮政储蓄所的真公章;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间,我给客户盖的是假公章。在回执单上,盖有“林明光”、“吴心宇”的名章都是真的,盖有“黄月珠”的名章都是假的,我在一个广告店内定制了黄月珠的假名章。
假公章的模板在我的电脑上,名称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黎族自治县支行”。被害人的理财单据上的签名,有些是我帮他们代签,有些是他们自己签。
坦率地说,在我实施诈骗过程中,没有被被害人发现我是利用理财合同诈骗他们的钱财。一些被害人在吊罗山说让我办理理财产品时,我将他们的钱转到母亲' target='_blank' >王春凤的账户,一部分被害人的现金取出后存到我的账户里。客户理财产品到期后,我把新办理客户资金转入到期客户的账面上,客户看到资金入账后就不会怀疑。
就这样,林明光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屡屡制作假账,骗取客户资金。
走投无路 选择自首悔莫及
有道是,邪欲之门一旦打开,便无法关闭,骗取客户的资金尚未补上,他又接着骗,林明光的胃口越来越大。
实际上,自作聪明的林明光的所作所为就等' target='_blank' >于刚堵上的一个口子,又捅开一个洞。当初只是面对做私彩生意亏损的压力,如今则是陷入了诈骗犯罪的泥潭。他屈指细算,骗取客户的钱款已近500万元。面对这一切的一切,林明光的心灵深处的不安和战粟加剧了,分分秒秒不得安宁。
他总逃不脱随时东窗事发的巨大阴影。他知道他走在钢丝上,随时会坠入深渊;每当在单位,听到电话铃声他就心惊肉跳,听到行里通知开会他就胆战心惊,夜里做恶梦总是将他惊出一身冷汗。
他反复思忖后,最后认定,事情败露是是晚的事,与其整日心灵遭受煎熬,将来待案发被抓,不如早日解脱投案自首。
2015年8月5日,林明光来到陵水县公安局投案。
“我叫林明光,是来投案的。我在陵水县邮政局吊罗山邮政所任主任期间,为客户代办邮政储蓄银行的理财产品,骗取了客户资金数百万元,我来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
接待民警详细记录下林明光自首的全部内容。随即,林明光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是年8月17日,警方依法对林明光的住宅进行搜查,搜出并扣押用于作案的电脑显示屏,电脑主机各一台,打印机2台,并提取了相关的银行卡及银行对账单。
就是电脑中留存的林明光伪造理财产品交易回执、理财协议书、风险告知书等资料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黎族自治县支行业务专用章”电子公章一枚、PS软件、理财合同一套,成了林明光诈骗犯罪的有力证据。
紧接着,侦查取证工作全面展开。侦查证实,办案人员依法提取的邮政储蓄银行理财查询结果显示:秦海梅等三十名被告人均没有在陵水县邮政储蓄银行购买任何理财产品。
为客户代办的所谓邮政银行理财产品全是出自林明光这个骗子之手。
海南华联会计师事务所华联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显示:本案林明光系列诈骗案被害人认购的理财产品尚未返还金额(本金)为483万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林明光先后骗取了陈荣新等30名被害人的资金483万元。林明光作为邮政所主任,如此骗取客户之多,骗取理财资金数额之大,持续时间之长,犯罪手段之独特,在金融领域以代办理财实施诈骗犯罪案件中实属罕见。
亡羊补牢 监管预防须并重
随着侦查取证、固证工作的步步深入,随着犯罪嫌疑人林明光所交代问题的核实应证。最终,供证一致,环环紧扣,侦查终结后,经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并于2016年8月16日向法庭提起公诉。
是年10月1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公诉人历数被告人林明光从2011年至2015年8月,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用伪造的邮政理财产品交易回执单等材料,骗取陈荣新、秦海梅等3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83万元的犯罪事实。随即,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林明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林明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2016年12月19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宣判,以诈骗罪判处林明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林明光诈骗所得钱款,并按受害人被骗数额发还给被害人。
此案虽然画上了句号,虽已做了亡羊补牢的工作,但将人们引入沉痛的思索之中。林明光犯罪,固然是他的主观因素所致,但客观环境不良也是他堕落下水的“催化剂”。林明光作案长达5年之久,这期间邮政所的领导和同事曾有过察觉。不过,有的是视而不见,有的是没有深究,总之是怕引火烧身。
据姓冯的证人证实:2014年1月初,他听员工说林明光拿着理财产品单据到所里盖章,他多次问林明光,林始终没有说明,事后,也未深究。
案发后,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吊罗山邮政所堵塞漏洞,明确责任分工,以利健康发展。其实,本可以从制度的角度,去进一步设想和构建更加完美的监管体系。但是,在监管意识淡薄、监管主体不明、监管责任不落实的前提下,仅仅构建制度就显得纸上谈兵了。所以,针对当前诸如林明光骗取客户资金案所暴露的问题,希望当事者、主事者多一份责任心,多一份执政为民的情怀,责归其位,在此基础上,将监管意识、监管主体、监管责任、监管行为都真正落到实处。
[案后说法]
办案检察官分析此案发生的原因时认为,此案之所以发生,并不是林明光的犯罪手段多么高明,而是所在单位缺失了监管意识,使监管意识虚化,最终给客户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也放任林明光在犯罪道路上走得更远。监管主体的虚化,实质上是责任心的缺失,管理的涣散。
要警惕监管责任的虚化。使监管责任的真正落实,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制度再健全,制度设计再合理,可是,如果没有了责任追究机制,一切都会成为纸上的制度。同样,当我们谈到监管制度的时候,其实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根据现有的党纪国法,我们的相关责任人,是否真正尽到了自己应有的监管职责。如果没有尽到责,对于失责者的责任追究是否已落实,这是强化监管的根本,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办案检察官提醒,为了有效地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邮政储蓄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不定期、经常性、突然性的亲临检查,此种检查,是其他任何手段都不可替代的。这样可使犯罪分子伪造的理财产品资料就会败露,只要加强管理,主动与' 理财客户对账,明确岗位责任制,此类案件也是可以预防的。
与此同时,要加强和完善监控机制,对要害部门和环节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和监控,达到执行制度自觉性和强制性的有机结合;倡导“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每个银行职员必须无条件地置身于制度的约束之中,以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金融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违反财经纪律、金融法规的要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应坚决打击,绳之以法,决不能姑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最终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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