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 广州药业公告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不过,鸿道集团于5月17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该裁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
白云山A于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鸿道集团申请撤销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白云山A称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2012年6月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根据该应诉通知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案。
广药集团称经" 咨询相关法律意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服仲裁裁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前,仲裁裁决属于生效的终局裁决,其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不过,加多宝方面却称,按照《仲裁法》第64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另一份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加多宝集团称,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撤销裁决申请,因此广州"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不得申请执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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