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今日通过公关公司发布消息,称已经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
乔丹体育于去年11月25日通过发审委审批,有望成为首家在国内上市的体育用品公司。不过,由于其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均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迈克尔·乔丹的中文译名相同,市场对商标侵权的风险有一定的预期。从此次迈克尔·乔丹的起诉来看,风险炸弹终于爆发。
从招股书看来,乔丹体育同美国的“飞人乔丹”没有丝毫关联,授权亦不存在。公司由福建省晋江市发家,是地地道道的本土品牌。
招股书显示,公司由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其出资人丁老岁为乔丹体育现任董事长丁国雄之父。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丁国雄和丁也治夫妇。
对于商标侵权的之一,公司在招股书中称,“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并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职业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且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 Michael Jordan 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
迈克尔∙乔丹今日在声明中表示:“在我作为职业篮球运动员和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我为建立个人形象及品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并为以我的名字和形象为标志的运动鞋和运动服品牌而深感自豪。
“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
“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中国的消费者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一样,在购买服装、鞋子及其他商品时都有众多的选择。中国的球迷一直对我非常支持,对此我十分感激。我认为他们对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具有知情权。
“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我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乔丹体育”注册和使用了“乔丹”这一名称,而在很多中国人心目中,这一名称早在迈克尔∙乔丹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在成名时就与其本人紧密联系在一起。乔丹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期间第一次给中国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当时他效力的美国篮球队赢得了奥运金牌。1987年中国第一次引进美国职业篮球全明星赛的电视转播,从那时起迈克尔∙乔丹就长期频繁出现在中国的电视荧屏上。
根据中国法律,申诉姓名权的原告有权到法院申请其姓名不被侵犯和损害,其适用的情况如下:1)原告本人为公众名人;2)被告出于不良目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姓名和其他个人专属权益;3)对原告姓名和其他个人专属权益的使用给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中造成误导,从而对原告造成伤害。近期,曾有其他运动员在类似案件中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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