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 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 target='_blank'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承诺履' 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的通知》的要求,深圳' howImage('stock','2_002215',this,event,'1770') 诺普信(' 002215,' 股吧)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上市公司股东以及上市公司历年所作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截止本公告日所有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的情况。现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情况披露如下:
一、发行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 target='_blank' >卢柏强先生,实际控制人卢柏强先生、卢叙安先生、卢翠冬女士、卢翠珠女士和卢丽红女士及股东深圳市融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南方”)、西藏林芝好来实业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润宝盈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东莞市聚富有限公司承诺: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贵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竞争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有效,直至不再为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止。
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该事项在严格履行中。
二、发行上市时其他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西藏林芝好来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聚富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 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自上市交易之日起,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该事项在严格履行中。
三、对外投资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作出的承诺
融信南方于2013年7月31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在诺普信向融信南方发出购买常隆化工股权的书面通知前,融信南方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常隆化工股权;在诺普信向融信南方发出购买常隆化工股权的书面通知后, 融信南方将常隆化工股权按公允价格转让给诺普信,转让价格以融信南方为购买常隆化工股权所支付的对价、融资费用及其他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融信南方股东卢柏强、卢丽红承诺促使融信南方履行上述承诺。
承诺完成期限:至融信南方持有常隆化工的全部股权转让完成。
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该事项在严格履行中。
四、上市以来,公司不存在超过承诺履行期限而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