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
公布沪港通试点及QFII、RQFII税收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和" 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沪港" 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 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沪港通试点涉及的所得税、营业税和证券(股票 )交易印花税等税收政策以及QFII、RQFII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明确。
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 )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同时对其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根据现行税制规定予以明确。
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 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