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沪港两地投资市场的“沪港通”终于11月17日顺利启动。
沪港通是一项跨市场' 股票 交易的制度安排,尽管沪港两地的证券交易制度和监管环境存在很大差异,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也存在不同的术语表述,但大陆和香港两地的监管机构在既有的' 法律框架基础上通力合作,合力构建沪港通的交易规则,共同推进双方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合作,为沪港通的有效运行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全面的监管合作法律框架
关于沪港通的监管法律法规,目前已经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的一般法规则和以《沪港通试点若干规定》为基础的特别法规制体系。2014年6月13日中国' target='_blank' >证监会发布的《沪' 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确立了沪港通监管规范的适用原则,在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授权上交所与联交所制定具体业务规则,进行自律管理。2014年9月26日上交所发布《沪港通试点办法》,对跨境监管合作、沪股通交易监管、港股通交易监管进行了专门规定。与此同时,联交所也修改其上市规则,新增第十四章规范沪港通交易,第十五章规范港股通交易,将上交所交易规则的部分内容要求转化为其规则的一部分。规则方面的监管合作还体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合香港的制度,制定《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确立了沪港通投资者名义持有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专门针对港股通投资者,制定了《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这些规则为沪港通交易的运行、沪港两地的监管合作提供了重要的规范基础。
不仅如此,在监管机构层面,大陆与香港签订了专门的监管合作备忘录。《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执法合作备忘录》,将进一步细化联合调查等具体操作文件,有效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欺诈等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在各自法律权限范围内尽可能地为对方提供最充分的执法协助。在自律监管层面,《上交所与联交所沪港交易通监管合作备忘录》将明确划分双方监管权限,建立信息交换和监管协助等监管合作渠道和实现机制,以共同打击跨境证券违规交易行为。
双层级合作的证券监管结构
第一层级,证监会层面的行政监管合作机制。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已经签订《执法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对沪港通相关事宜进行全面合作,依法查处沪港通业务相关跨境违法违规活动。根据《执法合作备忘录》,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将对共同关注的事项,包括与执法和企业融资有关的事宜,定期进行商讨。两地证监会可以共享公开和非公开的信息,双向提供监管执法协助。第二层级,交易所层面的自律监管协作机制。上交所与联交所在监管权限和监管合作两个方面明晰权责,以保证沪港通交易的顺利进行,保护沪港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自律监管的重点对象是沪港通中的跨境违规交易行为,从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现、调查,到对证券异常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上交所与联交所将在信息共享和措施执行方面展开具体合作,除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为对方提供投资者交易所对异常的交易行为采取适当的调查和监管措施。
将投资者保护作为首要原则
投资者保护始终是资本市场监管的核心,相对于其他投资者,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损害赔偿涉及面广,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损失数额的确定都是复杂的问题,所以对于证券投资者的保护需要更强有力的司法和执法保障。根据沪港通试点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沪港通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监管合作安排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对等的原则,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其中包含了沪港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沪港通跨境监管合作明确将有利于保护两地投资者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原则,并强调监管机构将致力于实现两地投资者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这一原则不仅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依据,还会构成其他监管规范的基础,将为沪港通投资者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建立密切的信息交换与磋商机制
沪港通坚持主场原则,尊重香港和内陆在所属法系和具体适用的法律上的差异,这为跨境监管合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磋商机制构成了沪港通交易监管的重要纽带。监管机构借助这个平台,辅以定期职员交流制度,实现对沪港通交易的实时监控,并通过强化执法人员的交流和培训,提高沪港通的监管执法能力。上交所与联交所还将采取磋商与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沪港通交易中的问题,共同监控跨境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设置应急保障机制,保护市场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沪港通试点办法》对沪股通、港股通可能发生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市场' 公告等事项作出了细化明确。依据沪港通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证券违法行为或者市场出现重大风险的情形,上交所与联交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保障及时应对风险。在必要时,双方可以启动应急处置或者风险预警机制,共同进行应急处置或者风险应对。因交易异常情况严重影响沪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正常进行的,双方交易所可以按照自身业务规则和双方相关约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沪港通相关业务活动。
根据沪港通交易的监管合作安排,双方还在调查和处罚环节设定了联通机制。上交所与联交所将对违法违规行为、异常交易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交易或行为进行协助调查,对己方市场参与者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要求市场参与者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提供资料,采取纠正行动,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等。在一方就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惩处的特定情形下,对方根据该方的提请配合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例如,在一方基于投资者的违规行为限制其证券交易的情形下,对方可以根据该方的提请,拒绝接受该投资者的交易订单委托。
目前,大陆与香港已经构建了沪港通交易的基础设施和制度环境。沪港通的跨境监管在证券法律规制、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方面进行全面合作,也已经初步形成了有序的、双层级证券监管结构。应当看到,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是有效监管的制度基础,证券跨境执法合作与自律监管共同为沪港通交易提供了有效的市场保障,这三个层面的监管合作将为沪港通保驾护航,更好地防范和监管沪港通中的跨境违规行为,为投资者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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