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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采取切实措施为“两融”保驾护航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img alt="曹中铭:采取切实措施为“两融”保驾护航" src="http://i8.hexunimg.cn/2015-01-22/172632765.jpg" align=middle> 曹中铭,财经专栏作家   不通报不知道,一通报吓一跳。上周五,新闻发言人通报了去年12月15日至28日期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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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采取切实措施为“两融”保驾护航

曹中铭,财经专栏作家

  不通报不知道,一通报吓一跳。上周五,' target='_blank'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去年12月15日至28日期间,对45家证券公司的融资类业务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 券商,证监会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措施,中信、海通、' target='_blank' >国泰君安等12家券商“榜上有名”。笔者以为,众多券商纷纷出现违规行为,无疑为迅猛发展的两融业务敲响了警钟,而本周一的股市暴跌也印证了这一点。

2010年3月' 融资融券业务开始试点,虽然初期发展较为缓慢,但自2013年1月18日两融余额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之后,其规模开始迅速膨胀。特别是去年11月21日' target='_blank' >央行降息后,在股市强劲上涨以及“财富效应”的刺激下,两融余额更是出现爆炸式增长。增加千亿元的规模从此前需要几个月时间大幅缩短至十个交易日左右。截至上周五,两融余额高达1.117万亿元,其中融资余额就达到1.110万亿元。

继自营、投行、经纪三大传统业务之后,两融业务已成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2013年115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收入达184.62亿元,与2012年的52.6亿元相比,增长超过250%,该增幅也远远高于其营业收入23%的涨幅。2014年下半年因为' 行情火爆,券商更是从中赚得盆满钵满。如除' howImage('stock','2_002736',this,event,'1770') 国信证券(' 002736,' 股吧)新上市无可比' 数据外,其余19上市券商的' 业绩快报显示,2014年全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002.98亿元,同比增长67.09%;实现净利润403.48亿元,同比增长105.17%,' howImage('stock','1_601788',this,event,'1770') 光大证券(' 601788,' 股吧)更是以净利润同比增长19.4倍成为其中的“明星”券商。

两融标的大幅扩容、股市行情好转以及两融门槛的下降是导致两融余额不断创新高的幕后推手,也为去年券商' 业绩增长奠定了基础。然而,在两融业务发展过程中,不和谐的现象比比皆是,如融资业务与融券业务出现严重失衡、门槛下降放大了投资者风险,以及相关券商为了自身的利益违规开展两融业务等,都是我们所不应忽视的。

其实,此次并非监管部门首次对券商进行处罚。去年4月份,中信、海通、国信、招商、安信5家券商因违规展期、违规为客户开立融资融券帐户等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不仅违规的券商大幅“扩容”,个别券商甚至出现“二进宫”的情形,而且,有的券商还存在整改不到位、受过处理仍未改正甚至出现新的违规等问题。

违规券商由5家上升到12家,并非仅仅只是数量上的增加,而是凸显出券商违规行为的日益严重。事实上,券商不应“好了伤疤忘了痛”。10年前券商行业的整顿潮,就是因为众多券商为了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最终因违规落得要么被关闭,要么被撤销的结局,即使是像南方、华夏等大牌券商亦没有逃脱这一厄运。

券商因违规的教训是深刻的,而代价则是非常巨大的。为了防止10年前惨剧的再次发生,也为了券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为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需要采取切实措施为这一创新业务保驾护航。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锁定”参与两融业务的门槛。两融业务从最初的50万元到此后的20万元,再到目前的基本无门槛,显然不利于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而昌九生化与' howImage('stock','2_002190',this,event,'1770') 成飞集成(' 002190,' 股吧)等' 个股的大幅暴跌导致融资盘爆仓说明,参与两融业务存在极大的风险。某些券商对投资者参与两融业务不设门槛,甚至是采取放纵的态度,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上周五监管部门再次将参与两融业务的资金门槛锁定为50万元,笔者在此建议在券商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的投资者挡在门槛,以防止其置身于更大的风险中。

二是没收相关券商违规所得,并处以一倍至五倍的罚款。严管券商两融业务,严控其中的风险,必须将券商利益与两融利益紧密挂钩。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对于那些违规展期的券商,其展期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应予以没收,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所得全部充实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的券商也必须实施同样的处罚。

三是对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的券商进行顶格处罚。监管部门对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对券商两融业务的违规行为同样应保持“零”容忍的态度。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违规券商可采取责令改正、警示、处分相关人员、责令停止两融业务以及撤销两融业务许可等措施。但对于屡教不改者或严重违规并造成重大影响者,有必要停止其两融业务活动或撤销其业务许可。只有这样的重拳,才能真正产生威慑力与警示效果。(' 博客:曹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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