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
近两年来,沪深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函、询问函、关注函等呈现出“满天飞”的态势,其对象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内容主要涉及信息披露。但日前' howImage('stock','2_000998',this,event,'1770') 隆平高科(' 000998,' 股吧)的一纸董事会' 公告却引来深交所的关注函。深交所关注与追问的并非资产重组,而是其公司章程修订是否合规。
' 中国资本市场从不缺乏“门口的野蛮人”,有的甚至成功上位。20年前的“宝延风波”曾震惊整个市场,最终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才平息。因原第一大股东深圳福田投资持股只占总股本的7.85%,没有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 howImage('stock','1_600383',this,event,'1770') 金地集团(' 600383,' 股吧)遭遇生命人寿与安邦' 保险的强势介入,其第一大股东易主,深圳福田投资也失去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去年宝能系与万科管理层之间的博弈愈演愈烈,更引发众多上市公司对“门口的野蛮人”的忧虑。正是在此背景下,隆平高科欲以修订公司章程来狙击“门口的野蛮人”。
去年12月,证监会核准了隆平高科的定增方案,中信股份将以持有18.79%的股份成为隆平高科第一大股东,现第一大股东湖南新大新持股比例将由14.5%稀释至11.5%。只是,即使定增完成,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依然不高,仍有可能成为“门口野蛮人”的涉猎目标。
对付“门口的野蛮人”方法很多,比如大股东在二级市场增持,向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定增股份,或实施“毒丸计划”等。当然,上市公司也可在公司章程等方面做文章。不过,无论采取何种方式,' 法律法规的“红线”不能踩,这也是最起码的原则与底线。不幸的是,隆平高科此次修订公司章程,有踩“红线”之嫌。
隆平高科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将规定:“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股东,应在达到10%后三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的信息和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同意其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依据隆平高科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恶意收购者“不具有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资格,且无权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此外,隆平高科“新章程”还欲限制“恶意收购者”行使部分股东权利,对其谋取董事会控制权设置了障碍。而为了对付野蛮人,相关议案等还必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对此,深交所在关注函中要求隆平高科和律师复核相关条款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其实,类似的例子在市场上并不鲜见。如为应对前海人寿收购,南玻A曾欲修改章程,其中一条便是持股1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公司股份需要申请董事会同意,未经同意便不具有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上海新梅曾欲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临时提案”的条款,增设必须“连续12个月”持有股份等限制性措施,以应对上海“开南账户组”。为反击' howImage('stock','2_002130',this,event,'1770') 沃尔核材(' 002130,' 股吧)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收购,' howImage('stock','1_600525',this,event,'1770') 长园集团(' 600525,' 股吧)也曾欲修订公司章程。但这些上市公司的设想最终均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规定而作罢。
针对上市公司以修订公司章程狙击野蛮人的现象,笔者以为,股东权利首先必须得到尊重。无论是《证券法》、《公司法》还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都为股东行使自身权利奠定了基础,不仅是股东行使权利的根据,更是上市公司应率先遵守的行为准则。某些上市公司修订章程的踩“红线”行为,极易导致上市公司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这既不利于上市公司发展,也必将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对此,监管部门须有所作为,仅有关注显然远远不够。对涉嫌违规违法而又一意孤行的上市公司,很有必要及时出手,强化处罚措施。这样一方面可引起市场的更大关注,另一方面也在警示其他上市公司,修订章程不能跨越底线,不能影响股东行使权利。
上市公司修订章程,中小股东也不能成为沉默的大多数。上市公司为应对“门口野蛮人”修订章程,如最终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格局,中小投资者利益不会有保障。因此,沉默的大多数,在表决相关议案时,理该积极发出声音。
(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