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小伟
河北T股份公司为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公司挂牌公司,与其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陕西TL有限公司的个别员工,在知悉T公司在重庆股转中心挂牌后,由于个人利益驱使,私自印刷“T公司上市——优先股”宣传单页,向社会违规宣传“经证监会、重庆交易所批准发行优先股”、“期内综合收益可达到30%(保本、保收益)”等信息。陕西证监局及时发现这种“注册地、挂牌地和' 股票 转让地”三地分离式新型非法证券活动苗头,认定这种在街头向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式发行股票 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公开发行股票 ,立即组织调查,并与重庆股转中心协作监管,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督促公司采取了内部整顿、停止违规宣传、全部收回宣传材料、妥善处理不良影响以及追究涉事员工责任等整改措施。因发现及时,尚未融得资金。
陕西证监局提示,这个案例反映出利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公司进行非法发行股票 的非法证券活动新动向。与以往的非法证券活动相比,该骗局利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为噱头,利用“优先股”“保本保收益”的新概念为幌子进行虚假宣传,为非法证券活动披上迷惑性更强的外衣,向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在异地实施违法行为,使投资者难辨真伪。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 公告[2012]20号)明确规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为市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本案例中,陕西TL有限公司的个别员工,印制传单,向不特定对象兜售所谓在重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T公司发行的“优先股”,违反了《证券法》第10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陕西证监局提示,针对形形色色、不断花样翻新的非法证券活动,应提高警惕,增强识别、抵制、防范能力,尤其是对街头散发传单、或通过电话、邮件、网络宣传、推销的以“优先股”、“高收益”等为噱头的“天上掉馅饼”式的“投资机会”,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牢记“六个不要”:不要轻信、不要理睬、不要回复、不要贪图便宜、不要轻意泄露个人信息和银行存储信息、不要轻意转账或汇款。当难以准确辨别投资信息真伪时,可向经证监会批准的合法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或当地监管部门咨询、核实。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妥善收集保存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创造有利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