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之前是按5%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持股期限在1年之内的,股息红利仍按原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1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对股息红利征收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是在2012年11月16日公布的。当时股市也是处于低迷阶段,当天沪指最低2001点,几乎跌破2000点大关。
而在此政策公布后第12个交易日,也即12月4日,沪指探底1949点(解放底)后出现了一波幅度达25%的大反弹。
此次历史是否会重演,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