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政策利好消息接踵而至,我国教育领域正处于横向、纵向的全面发展阶段,教育培训企业的春天也悄然来临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 target='_blank' >李华韩业雪
近来,中国教育培训类企业频频挂牌' 新三板,再掀教培类企业上市热。
2月22日,北京能动时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挂牌新三板。2月26日,上海泰祺教育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也宣布,已于近日正式申请新三板挂牌。
而近日,另一家新三板挂牌教育机构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是发布' 公告称,公司已经进入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 并上市的辅导阶段,或将成为国内第一家新三板教育公司拟IPO的案例。
中国现行教育类相关规定将民办教育界定为公益性事业,并对中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性进行限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市场对教育培训的旺盛需求,凸显目前教育类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滞后性。
此前,很多国内教育培训类企业远赴海外上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不断释放对于教育产业的政策利好,最终在立法层面对民办教育产业予以支持,从而也为中国教育培训类企业登陆中国A股市场铺平了道路。
教培类企业上市热度不减
目前,中国教育培训类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家庭教育类,包括教育辅导、语言培训等,主要用于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第二类为技能培训类,包括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主要用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第三类为教育辅助类,包括学习资料、用品、用具的研发及销售,考试、测评等资料及系统的研发及销售等,主要用于辅助教育、教学的开展和实施。
由于我国教育类相关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教育培训类企业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欲寻求在境内上市困难较大,因此我国很多教育培训类企业纷纷寻求在海外及香港上市。
较具代表性的家庭教育类在纽交所上市的有新东方、学而思、学大教育,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有环球天下;技能培训类在纽交所上市的有安博教育、正保远程教育;教育辅助类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有ATA、弘成教育、双威教育;在香港上市的家庭教育类企业为现代教育。
截至2015年11月14日,中国A股市场在线教育概念板块有34只股票 、职业教育概念板块有27支股票 (两个板块有重合股票 ),然而这些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从事围绕教育产业链的企业,并非以教育培训业为主营业务,例如' howImage('stock','2_300235',this,event,'1770') 方直科技(' 300235,' 股吧)、' howImage('stock','2_300359',this,event,'1770') 全通教育(' 300359,' 股吧)、' howImage('stock','1_600730',this,event,'1770') 中国高科(' 600730,' 股吧)、' howImage('stock','1_600804',this,event,'1770') 鹏博士(' 600804,' 股吧)等,真正意义上以教育培训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寥寥无几。
截至2014年6月18日,中国A股市场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培训第一股才出现,即' howImage('stock','1_600661',this,event,'1770') 新南洋(' 600661,' 股吧)并购昂立科技顺利过会,自此新南洋成为A股市场的教育培训类第一股。新南洋的成功预示着主管机关对于中国教育培训企业登陆A股市场态度的转变,意欲登陆资本市场的中公教育、龙文教育、巨人教育、卓越教育等教育培训类企业也正积极筹备。
教育培训市场需求旺盛,产业增长迅速,至2014年市场规模已超万亿,一方面是因为教育类法律的滞后性使国内教育培训企业纷纷到国外寻求上市,另一方面是国内教育培训市场的需求旺盛及迅猛发展。
随着2015年9月8日一系列教育类法律修正案(草案)的出台,我国教育培训类企业境内上市将迈出实质性的一步,中国教育培训类企业登陆' 中国资本市场的春天悄然到来。
境内上市主要法律障碍
我国现行规制民办教育培训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在现行教育类法律体系内,我国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欲在境内上市将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
首先是主体问题。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 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并且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大多数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企业法人,但企业要成为上市主体,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因此,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公益性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自然属性,就决定了其难以成为上市主体。
其次是营利限制问题。现行《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性都进行了限制。
根据《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 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教育法》首先排除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性基础。《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规定了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未明确合理回报是否等于可以营利。如果将合理回报界定为营利,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营利性上与其他的营利性法人相同,这显然与现行《教育法》的规定相违背。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取得“合理回报”的前提是要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的结余,相较企业投资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对结余的支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国家目前对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并未出台。
第三是审批和登记问题。当前国家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从事其他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两类,并实施区别对待、区别管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 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部门有教育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部门为民政部门,相较一般法人,企业其审批、登记程序更加烦琐。同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的规定,国家在立法层面对于民办学校和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是有区别的,但是关于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至今未出台,对于经营性教育培训的界定也没有进一步的官方文件,对于民办学校与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的区别也未予规定。
正是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层面针对这一问题的模糊性,工商登记管理部门也未将教育培训纳入其登记管理的范围。但由于教育产业的良好前景和巨大利润导致很多资本进入该行业,大都以咨询机构的面貌出现,以教育咨询的经营范围来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工商登记后从事教育培训的业务,这些培训机构具备一定实力后,符合民办学校相关审批管理规定的,再以公司作为举办者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登记。
由于各地审批和登记的难易程度不同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本身服务内容、范围的模糊性,导致其在各地设立连锁机构时采取在工商部门进行审批、登记备案,这种较为混乱的审批登记,将对该民办教育机构整体上市的核准造成障碍。
第四是募集资金的限制问题。现行法律、规章制度体系对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募集资金持续发展也有较大障碍。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8 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对于“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尚未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是在学校成立时不得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还是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成立后也不得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支持学校后续发展。因此,如果对此规定做出较严格的界定,那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上市融资将可能面临着非常大的法律障碍。
最后是会计制度问题。目前适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会计制度尚不健全,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确认方式也不利于某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
实践中,由于培训市场竞争的激烈性,很多培训机构会跟学员签订与培训结果相关联的培训合同,因此在现行会计制度下,只有最后达到培训结果才能确认收入,但在培训的过程中费用都是计入成本的,因此会影响企业的收入和利润,从而会影响企业上市的财务指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做出重大部署,特别是围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总体要求,明确了教育改革的攻坚方向和重点举措。
2015年1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揽子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1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全面部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随后,在8月1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办法》,教育行业政策利好消息接踵而至,我国教育领域正处于横向、纵向的全面发展阶段,教育培训企业的春天也悄然来临。
2015年9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教育法》修正案(草案)、《高等教育法》修正案(草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8条将《教育法》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删除。
《高等教育法》修正案(草案)将《高等教育法》第24条中“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删除。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第1款修改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按照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将第18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
经过上述修改,阻碍教育培训类企业登陆中国A股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将被排除,管理部门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教育企业,将在资本市场享有和其他企业一样的权利,对于民办教育机构的A股上市也将不再有政策门槛。
如果草案获人大表决通过,民办教育机构不仅A股上市的桎梏被打破,也有望享受更多的财政扶持和税收等优惠政策。民办教育领域的政策利好将落实到立法层面,民办教育企业登陆中国资本市场的道路将越来越畅通,赴海外上市的教育培训类企业将会越来越少,同时市场也期待着那些因政策、法律原因远赴海外上市的中国教育培训类企业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