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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拆分转让业务的监管态度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肖飒 张超 笔者曾在《证券时报》撰文谈及场外“资产证券化”的刑事风险时简要描述过收益权拆分转让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资产持有人通过与平台合作,通过一纸合同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债权或其他金融资产收益权等基础资产转让,把该基础资产拆分成份,由普通投资者通过金融平台认购;一定期限后,资产持有人依照约定将这些收益权份额赎回,投资者获得兑付。目前,这一模式衍生的诸多交易可能涉嫌违规。 2016年3月18日,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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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 张超

笔者曾在《证券时报》撰文谈及场外“资产证券化”的刑事' 法律风险时简要描述过收益权拆分转让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资产持有人通过与' 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通过一纸合同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债权或其他金融资产收益权等基础资产转让,把该基础资产拆分成份,由普通投资者通过' 互联网金融平台认购;一定期限后,资产持有人依照约定将这些收益权份额赎回,投资者获得兑付。目前,这一模式衍生的诸多交易可能涉嫌违规。

2016年3月18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表态: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且单一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法定上限。该声明充分说明了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属于违规行为。证监会为处理那些违法行为提示了法律依据:“开展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证监会的声明表达了三层意思:一是行为人不得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投资门槛,并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二是行为人不得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将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个;三是行为人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等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份额的规定——监管态度不可谓不严格。

证监会依法、依职权整顿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决心可见一斑。然而,对证监会这一声明的解读却不能仅仅止步于此。

我们认为,整个金融业的监管层,包括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已经注意到收益交易的乱象,并可能开始系统性整顿。这是因为证券类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业务仅是收益交易市场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纷繁复杂的收益交易市场中还有其他不属于证监会监管的产品,比如集合资金' 信托收益权产品(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由银监会主管)。因此,我们对证监会上述声明的解读是,证监会已经开始整顿收益交易市场,银监会也可能将着手整顿收益交易市场,其他监管机关亦无理由不对其进行整顿。

实际上,监管层对于收益交易的态度一直颇为谨慎。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工作人员曾对资产收益交易公开发表观点:“当前特定资产收益交易有逐渐扩大之势,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该类交易,但该交易毕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支持。如果开展此类业务不审慎稳健,该类交易将难以获得明确的法规支持,而且还可能受到制约。”看来,收益市场不审慎稳健已经引起注意并将受到制约。停止收益权产品拆分转让业务,并对存量业务依法整改才是该行业的后续发展趋势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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