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回顾了我国上市公司迅速发展历程。以上交所上市公司为例,1990年开业时仅有8家上市公司,' 股票 总市值仅为12亿元。至2015年底,沪市上市公司数量达1081家,创造了29.52万亿元的总市值,上海市场投资者账户占比达99.6%。在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A股市场,徐明认为,“切实保护这些中小投资者权益是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徐明肯定A股上市公司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取得的巨大进步,但他也指出,与投资者需求相比,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仍有待提升,同时他提出以下三方面尚待改进。
第一,对中小投资者参与决策的尊重不够。反映在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决策中不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便利、不尊重中小投资者意见、不重视他们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等通道转移、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向上市公司转嫁风险。
第二,对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尊重不够。在徐明看来,“信息披露违规一直是资本市场违规行为的重灾区”。2015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违规信披立案61起,同比增加53%,且违规手段翻新、花样丛出。特别是部分公司进行自愿性、选择性披露,报喜不报忧,夸大客观事实,追逐市场热点等行为,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三,对投资者回报不够。徐明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不断提高,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差距越来越小,但市场各方对分红强制性和自愿性还有不同认识,市场中还存在着相当一部分“铁公鸡”,我国上市公司的平均年化股息率不足1.18%。投资回报主要方式仍为利润分配,较为单一。
针对这些问题,徐明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有效途径。他还分别从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层的不同角度进行阐述。对上市公司来说,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引导投资者更多地关注公司,保持融资渠道畅通,降低融资成本。从投资者角度看,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相关信息,充分认知所持股票 的价值,积极行使股东的权利,充分体现投资者的主人翁地位。从监管角度出发,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则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透明度。
此外,徐明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上市公司是否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是否有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人员和经费,是否认真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应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可以考虑要求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管理履职,定期披露报告。
二是推动上市公司以投资者为导向进行信息披露。具体包括推动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转型,深入推进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持续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披露更多的个性化行业信息,扩大行业信息披露的覆盖面,逐步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强化“刨根问底式”的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澄清市场热点传闻,打击炒作等等。
三是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要平衡好提高投资者回报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在回报政策尺度上要保留一定的弹性,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权,推动实行奖优罚劣,与资本市场融资行为挂钩。进一步优化现金分红与价值投资的传导机制,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激励约束机制等。
四是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沟通和决策参与机制,推动上市公司利用多种手段让沟通渠道更畅通,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利用上市e互动、微信、' 微博等新平台新工具,强化与投资者之间的快速沟通渠道。积极鼓励上市公司使用累积投标制,引导由中小投资者提名独立董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