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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现行规定适合港发展 将严查港股“炒壳”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港交所(00388)去年已就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完成公众咨询,并于今年初起将《指引》的一般披露责任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 港交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瀚出席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响应议员质询为何不采取‘强制披露’。他称,有关的披露属于演进性过程,亦非一蹴而就的革命性过程,相信现行的‘不遵守就披露’符合国际惯例及适合香港的发展。 戴林瀚指出,有关的新披露规定于今年初始实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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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0388)去年已就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完成公众咨询,并于今年初起将《指引》的一般披露责任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

港交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 target='_blank' >戴林瀚出席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响应议员质询为何不采取‘强制披露’。他称,有关的披露属于演进性过程,亦非一蹴而就的革命性过程,相信现行的‘不遵守就披露’符合国际惯例及适合香港的发展。

戴林瀚指出,有关的新披露规定于今年初始实施,相信未来12至18个月会有更多公司按新规定作出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的披露,届时始能检讨新规例的成效。

对于有议员认为港交所应要求上市公司直接采用‘强制披露’,戴林瀚称,相信上市公司会倾向作出披露而非解释。他又强调,若港交所不同意上市公司解释内容,将会要求上市公司作更多的解释。他表示,暂未有就由‘不遵守就披露’转到‘强制披露’的过程订下时间表。

图片来源:智通<a财经 align=middle src="http://i7.hexunimg.cn/2016-06-06/184263174.png"> 图片来源:智通财经

此外,智通财经获悉,此前香港联交所称已经注意到了' 港股“炒壳”的现象,并将着手从严监管。

针对那些疑似只为“造壳”而赴港上市的公司,及为加强对“壳股”的监管,港交所于日前发布指引信,列出“壳股”七大特征,包括:低市值、勉强符合上市资格规定及集资额与上市开支不合比例等,并提醒保荐人必须确保其在递交上市申请时已知悉所有与判断上市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有关的重要事宜。

据悉,今后当香港联交所发现申请上市的公司有以上几项特点,就会进行特别重点审查,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具体的集资金额用途,以及未来发展策略,不能流于形式。

香港联交所表示,留意到近期有多家新上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在上市后监管禁售期结束不久即沽出或逐渐减持其权益,有时这些发行人更会同时改组管理层、改变上市业务性质。联交所认为,这个现象的其中一个原因,在于这些新上市公司的原控股股东着眼于上市地位所带来的价值,而非对集资及争取上市地位以发展业务有真正需要。因此,香港联交所认为这类公司会引发投机买卖,损害投资' 大众的利益。

香港联交所总结了2012至2015年间潜在“壳股”的特征,包括:低市值、仅勉强符合上市资格规定、集资额与上市开支不合比例、仅有贸易业务且客户高度集中、绝大部分资产为流动资产的“轻资产”模式、与母公司的业务划分过于表面及在上市申请之前阶段几乎没有或无外来资金。

港交所强调,今后只要留意到申请上市的公司有以上几项的特征,就会加紧审查。联交所认为,公司适合上市与否是一项重要准则。因此,联交所拟针对那些具指引信所列特点的上市申请人作出更为严谨的审视。联交所将要求该等申请人及其保荐人提交详尽分析以证明申请人适合上市。联交所审阅有关分析后或会根据审阅结果而施加额外规定或条件,也可行使酌情权以不适合上市为由拒绝有关申请。

实际上,近期港交所对潜在“借壳上市”的反收购采取了特别审慎的态度,被裁定为反收购的交易若涉及股权或业务变更,需要以新上市方式,申请人待联交所的审批才能通过。港交所早前就现金资产公司及反收购行动两者的定义发出指引信,市场认为,有关做法是针对“后门”上市;而这次的指引信针对的是“前门”,目的是要在源头上减少壳股,保持上市公司的素质。

戴林瀚表示,“为了维持香港市场的素质及声誉,香港联交所将会采取主动进取的态度处理任何令人质疑其上市理由及目的之上市申请。此外,还将继续探讨如何收紧上市后有关反收购行动及现金资产公司的规则。”戴林瀚强调,港交所将会继续密切监察市场,并就市场的新发展采取适当的应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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