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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借壳降温把IPO收紧 证监会监管手段出大招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昨日下午证监会的例行新闻发布会“干货”不少。一方面,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给“炒壳”降温。另一方面,证监会首次专门集中公布终止审查首发企业相关情况,公开了17家终止审查企业名单。 三方面条款给借壳上市降温 近日,证监会就修改《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重组办法》继2014年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市场俗称的“借壳”上市(以下规范统称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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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证监会的例行新闻发布会“干货”不少。一方面,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给“炒壳”降温。另一方面,证监会首次专门集中公布终止审查首发企业相关情况,公开了17家终止审查企业名单。

三方面条款给借壳上市降温

近日,证监会就修改《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重组办法》继2014年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市场俗称的“借壳”上市(以下规范统称重组上市)行为,体现了“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理念。

证监会表示,本次修订旨在给“炒壳”降温,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为此,《重组办法》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了一系列配套安排。

本次修改涉及5个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参照包括香港市场在内的国际上成熟市场经验,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首次累计原则的期限。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与新进入控股股东的股份都要求锁定36个月,其他新进入股东的锁定期从目前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或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的责任,按“勤勉尽责”的法定要求加大问责力度。

垃圾壳失去价值 优质壳成稀缺资源

证监会意图给借壳降温的消息,市场早有预期,不过这一次就《重组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发布明确的规则条文,也引起市场的热议。

证监会表示,《重组办法》规则完善后,炒卖“伪壳”、“垃圾壳”的牟利空间将大幅压缩,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正常的并购重组提高质量、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同时,规则提高了“借壳”门槛和“卖壳”成本,有助于强化" 退市制度刚性,缓解“" 退市难”的局面,有利于股市上“僵尸企业”的清理,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在严格重组上市准入门槛的同时,证监会将结合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的特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重组信息披露不实、忽悠式重组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总体上看,本次修订体现了监管部门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决心,通过立足于并购重组基础性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事实上,一些市场人士也从另外的方面对这样的规则进行了解读。根据《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为借壳设置了重重规定,这样使得满足借壳需求的壳资源公司势必大幅度减少。然而,追本逐利的A股市场资本运作是永恒主题,借壳降温不意味着禁止借壳。所谓“僧多粥少”,优质的壳资源将变得更加稀缺和枪手。

17家企业“梦断”IPO

昨日下午,证监会还公布了一份2016年1至5月发行人主动撤回首发申请、终止审查的17家首发企业名单,以及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

值得留意的是,这是证监会首次专门集中公布终止审查首发企业相关情况,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市场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工作举措。

证监会表示,此次公布的17家终止审查企业,多数是由于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具体事项而主动申请撤回,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部分股东、董事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不清,股权权属不清晰;二是收入、利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变化趋势不一致且披露理由不充分;三是报告期" 业绩大幅下滑,少数企业甚至出现亏损;四是大额资金周转、资金往来行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五是申请文件出现多处业务" 数据差异和差错,信息披露不一致等。

证监会重申,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从申报时起即对申请文件承担" 法律责任,要自觉克服投机和侥幸心理,秉持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配合相关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切实整改不规范的问题,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荐工作职责,依法进行尽职调查,恪守勤勉专业精神,审慎发表保荐意见,确保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保荐机构还应当持续跟踪在审企业发生的新变化,及时补充发表专业意见和完善信息披露文件,一旦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应当及时主动撤回推荐。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法定职责,独立开展尽职调查,独立作出专业判断,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切实发挥专业把关作用。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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