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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智能投顾”有哪些刑事风险?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肖飒 张超 上周,笔者在《证券时报》发表《透过荐股软件看证券类“智能投顾”未来》一文。文章指出,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已基本没有争论,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可以作为规制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在此,笔者结合相关法规,谈谈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所需的牌照及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开展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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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 张超

上周,笔者在《证券时报》发表《透过荐股软件看证券类“智能投顾”未来》一文。文章指出,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已基本没有争论,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可以作为规制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在此,笔者结合相关' 法律法规,谈谈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所需的牌照及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开展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来看一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牌照”。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3月发布《关于整合现有证券基金、' 期货业务许可证有关事宜的' 公告》指出,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等10项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也就是说,作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类“智能投顾”“牌照”应当是“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因此,业内强烈要求对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设立专门“牌照”的呼声没有实质必要。

另外,再看一下不持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擅自开展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我们认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持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擅自开展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具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经考察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 股票 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 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因此,经营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否则经营者可能因非法经营罪陷入刑事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邓益伟 H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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