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 公告〔2016〕6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挂牌公司' 股票 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以及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司制定了《挂牌公司股票 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以下简称《股票 发行问答(三)》),现予公布。自《股票 发行问答(三)》公布之日起,挂牌公司发行股票 应当按照本问答的规定执行,现就有关过渡安排通知如下:
一、对于尚未提交股票 发行备案材料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股票 发行问答(三)》的要求披露发行方案(已经披露发行方案的,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披露)、建立并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对于已经提交股票 发行备案材料、尚未取得股份登记函的挂牌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募集资金从认购账户转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主办' 券商核查后向全国股转公司补充提交专项核查报告及三方监管协议。
三、对于自2015年1月1日至本问答公布之日已经取得股份登记函的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应当在本问答公布之日起30个转让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
.如果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挂牌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剩余募集资金转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主办券商应当在核查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及三方监管协议;
2
.如果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的,主办券商应当在核查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挂牌公司股票 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编辑:张猛浩 HX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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