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心绣口】
防止问题资产通过“借壳+重新上市”途径混入市场,以保护股民利益、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熊锦秋
创智科技在2013年黯然' 退市,转入老三板后名称为“创智5”,大股东大地集团选择引入外部重组方来挽救公司,天珑移动合计作价42.3亿元被注入“创智5”,重组后大地集团的控股地位也随之被永盛科技取代。今年6月30日“创智5”向深交所提交重新上市申请,成功与否引发各方关注。
如果说创智科技靠自身努力改善经营' 业绩,其申请重新上市本可享受较低的准入门槛。2014年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 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并于当年11月16日起施行,为此沪深交易所修订《' 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并发布通知,《通知》规定2014版《上市规则》发布前已终止上市的公司,在2014版《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36个月内(也即2017年11月16日之前)申请重新上市的,其重新上市条件仍适用原《上市规则》的规定。
原《上市规则》(即2012版)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核心条件为“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而2014版明显提高了重新上市门槛,包括: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等等。由于“创智5”是在2014版《上市规则》之前退市,且是在2017年11月16日之前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因此本有理由享受2012版《上市规则》中重新上市的较低门槛。
但是,“创智5”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了重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变更,其本可享受的优惠由此荡然无存。2012年版《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2014年版《上市规则》对此更进一步明确,“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符合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2016年9月证监会发布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现在“创智5”申请“借壳+重新上市”显然需要遵守2016版《重组办法》。该《重组办法》第13条对借壳上市有明确规定,要求公司购买的资产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包括“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等,由此“借壳+重新上市”条件与IPO条件基本等同。
一些场外企业急求上市,看到退市公司重新上市似乎是个捷径,于是通过对退市公司重大重组、意图实现“借壳+重新上市”,但值得庆幸的是,监管部门似乎对此早有防范,在制度设计上基本堵住了漏洞,对注入资产要求基本与IPO等同。当然,目前IPO上市以及企业借场内上市公司之壳的借壳上市,是由证监会发审委和重组委来审核,现在重新上市申请则是由交易所来审核,笔者认为,企业经过三个渠道都是汇入A股市场,其把关门槛理应基本一致,交易所在审核上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时,也理应借鉴发审委、重组委的一些审核办法,做到尺度要求基本一致。
事实上,现在有关各方都在高度关注创智5的重新上市进程,此案例具有标杆意义,如果能成功重新上市,其他老三板公司也会纷纷效仿,一些有重新上市预期的退市公司市盈率被炒高至上百倍甚至更高。基于借壳上市引发市场各种问题,证监会发布了2016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旨在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给“炒壳”降温,笔者希望,交易所也应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理念,对“借壳+重新上市”申请从严把关审核,要参照重组上市标准对“借壳重新上市”的信息披露予以严格规范约束、贯彻披露即负责原则;另外证监会也不应就对此完全撒手不管,也应与其他重组上市案例一样,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防止问题资产通过“借壳+重新上市”途径混入市场,以保护股民利益、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责任编辑:柳苏源 HN091)和讯网今天刊登了《对“借壳+重新上市”理应从严把关 》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