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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创智5”重新上市是否合规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法不溯及既往”也有例外,如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也不得不适用新法。在本人看来,很多公司都在观望“创智5”重新上市进程,“创智5”申请重新上市作为前无古人的先例,如何把握,这个全靠证监会和交易所来定夺。 编者按:10月14日,熊锦秋先生在本报发表专栏文章《对“借壳+重新上市”理应从严把关》。本报读者同时也是A股投资者的沈先生对该文持有不同意见。熊锦秋先生收到本报转交的沈先生质疑函后,做了回复。 本报读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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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也有例外,如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也不得不适用新法。在本人看来,很多' 退市公司都在观望“创智5”重新上市进程,“创智5”申请重新上市作为前无古人的先例,如何把握,这个全靠证监会和交易所来定夺。

编者按:10月14日,熊锦秋先生在本报发表专栏文章《对“借壳+重新上市”理应从严把关》。本报读者同时也是A股投资者的沈先生对该文持有不同意见。熊锦秋先生收到本报转交的沈先生质疑函后,做了回复。

本报读者及投资人沈先生:

熊锦秋先生在《对“借壳+重新上市”理应从严把关》一文中第四段写道:

2012年版《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2014年版《上市规则》对此更进一步明确,“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符合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2016年9月证监会发布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现在“创智5”申请“借壳+重新上市”显然需要遵守2016版《重组办法》。

我们详细、反复查阅了2014年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 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股票 上市规则》的全部内容,均未找到有“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符合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这句话,说明熊锦秋先生无中生有,失之偏颇。

关于2012年版《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沪、深两所分别在2014年10月17日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2017年10月19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中作出了具体说明。

在此引用上交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

原《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现将其具体适用标准明确为: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其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前述经营实体的经营' 业绩等事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其计算基准为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该经营实体在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单独核算的,其计算基准为该经营实体注入公司时,并适用该时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即使2014年版里确有熊先生所引用的表述,但证监会2016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是在2016年9月发布的,而创智5申请重新上市并被深交所受理的时间是之前的2016年6月份,在创智5提交再上市申请时,新版《管理办法》还没诞生,适用的毫无疑问是当时正在实施的2014年版的《管理办法》,正所谓“法不溯及既往”,怎么会是“显然需要遵守2016版《重组办法》”?

本报专栏作者熊锦秋先生:

2014年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有三个附件:附件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修订说明;附件二,《深圳证券交易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附件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由此得出结论:这几个文件其实可以看做是一个文件。我文中的表述,在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中有原文,我为了节约文章篇幅,结合《通知》与《上市规则》一起来写。

沈先生认为,在创智5提交再上市申请时,新版《管理办法》还没诞生,适用的毫无疑问是当时正在实施的2014年版的《管理办法》,正所谓“法不溯及既往”。

事实1: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深交所提交公司股票 重新上市的申请材料,并于2016年7月8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同意受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新上市申请的受理函》(公司部函[2016]第6号),2016年8月4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新上市申请的反馈意见》。

事实2: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并非是发布之日(2016年9月8日)起施行,其施行起始日期等于延续2014版本的说法,也即2016版本不是一个全新版本,只是在2014版本基础上的完善,主体仍然是2014版本。

本人观点1:“创智5”是在2016年6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在9月正式稿发布之前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观点2:对于“创智5”在6月30日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到底是适用2016新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还是2014版,这个解释权应该在证监会,如果其掌握程度严格一点,应该可以适用2016新版,因为2016新版并没有指出“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观点3:“法不溯及既往”也有例外,如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也不得不适用新法。在本人看来,很多退市公司都在观望“创智5”重新上市进程,“创智5”申请重新上市作为前无古人的先例,如何把握,这个全靠证监会和交易所来定夺。

(责任编辑:罗浩 HN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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