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证监会主席' target='_blank' >刘士余在公开讲话中痛批“野蛮收购”,“用来路不当的钱从事杠杆收购,行为上从门口的陌生人变成野蛮人,最后变成了行业的强盗,这是不可以的”。
笔者认为,对' 保险资金等借杠杆收购蓝筹公司,必须要加强监管力度。不过在这一过程中也要把握好度,不能对真正的价值投资行为造成误伤。
去年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 股票 》,要求保险机构披露“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来源于其他资金的,应当说明资金具体来源、投资该股票 余额、资金成本、资金期限等”。
但在现实中,有些保险资金收购时使用了各种融资工具,包括' 融资融券、收益互换、股权质押和资管计划等多种杠杆手段,有的杠杆套杠杆,多种杠杆的叠加使用,使得收购资金的来源有时很难厘清楚、有的很难穿透,由此即使披露资金来源也可能是一本糊涂账,有的最终资金来源甚至可能包括银行理财资金。正如刘士余主席所言“用' 大众的资金从事杠杆收购,实际上最终承受风险的是广大投资者”。
仅从资金来源这个角度分析,由于收购者筹集收购资金可能发行不同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的对口监管部门可能不同,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分段监管”,由此就可能出现监管空白或灰色地带。
基于此,为防监管套利,对保险资金等收购上市公司股票 行为,有必要加强混业监管协调力度,否则就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
目前银监会对中小银行主要股东设置门槛,并非有钱就可以当主要股东,需要经过银监会系统的股东资格审核方才可以。而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6条规定,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需要针对“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按笔者理解,来路不明或不正当的资金也是不可以收购的,甚至过度杠杆资金也不能收购。相关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理应围绕收购资金来源的正当性,以及其中的杠杆率进行严格调查和监管,防范市场风险。
当然,在看到保险资金杠杆收购危害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合规资金积极的一面。去年保监会出台《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 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进行鼓励,规定投资单一蓝筹股票 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蓝筹股票 的余额不低于股票 投资余额的60%等。可以说,正是这些规定,近期不少保险资金举牌' 大盘蓝筹股,由此市场掀起了蓝筹股投资热潮。
总之,对险资等加杠杆收购上市公司行为,理应加大监管力度,要防止来历不明资金收购、防止过高资金杠杆率、防止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防止保险资金入驻上市公司后实施掏空行为;但另一方面,如果险资合法、正当地收购蓝筹股,还是要加以区别对待。在投资理念与投机理念随时都在相互搏杀的A股市场,监管层理应旗帜鲜明站在投资理念一方,要对市场操纵等行为予以更为严厉的打击,证券监管理应持续不断为市场提供正能量。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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