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 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 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科创板股票 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科创板股票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在单笔申报数量方面也做了限制,上交所要求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 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 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的交易,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条(一般规定)科创板股票 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参与科创板股票 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票 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四条(适当性条件)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 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 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第五条(综合评估)会员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科创板股票 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会员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科创板股票 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科创板股票 投资风险。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
第六条(会员义务)会员应当全面了解参与科创板股票 交易的投资者情况,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 交易。
第七条(风险揭示)会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科创板股票 交易风险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引导其理性、规范地参与科创板股票 交易。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科创板股票 的客户,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板股票 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科创板的主要风险特征。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 申购或者买入委托。
第八条(投资者义务)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科创板股票 交易风险事项、境内法律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科创板股票 交易。
第三章 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节 交易一般事项
第九条(证券账户)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 交易,应当使用A股证券账户。
(一)竞价交易;
(三)" 大宗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科创板股票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适用《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本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融资融券业务)科创板股票 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标的证券相关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存托凭证)科创板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以份为单位,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存托凭证价格。
科创板存托凭证交易的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本规定、《交易规则》以及本所关于股票 交易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特别标识)本所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对上市时尚未盈利以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 或者存托凭证作出相应标识。
第二节 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市价申报方式)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三)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四)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涨跌幅限制)本所对科创板股票 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科创板股票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十七条(价格笼子和盘中临时停牌)本所可以对科创板股票 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和盘中临时停牌情形等另行作出规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单笔申报数量限制)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 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三节 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九条(交易公开信息)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 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30%的前5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总股本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二十条(异常波动信息)股票 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 公告该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较基准指数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基准指数由本所向市场公告。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审慎交易原则)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审慎开展股票 交易,不得滥用资金、持股等优势进行集中交易,影响股票 交易价格正常形成机制。
可能对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大额交易,投资者应当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分散进行。
第二十二条(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会员应当建立有效的客户交易监控系统,设定相应的监控指标和预警参数,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申报的价格、数量等符合本所规定,且不对市场价格产生不适当的影响。
对可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应当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拒绝接受其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投资者从事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会员未按规定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的,本所可以根据《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则实施相关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本所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其他交易机制)本所根据市场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在科创板实施做市制度等交易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科创板开展证券公司证券借入业务,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均衡发展。
本所可以根据科创板交易运" 行情况,对科创板交易制度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二十四条(批准程序)本规定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解释主体)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刚 HF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