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规接受保险资金投资事务管理类及单一信托,近日,建信信托、中信信托收到北京银保监局开出的罚单。值得关注的是,这也是两家信托公司9月以来再度受到处罚。
触及“信保合作业务”红线
根据8日公布的处罚决定书,中信信托存在“违规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服务”、“违规接受保险资金投资事务管理类及单一信托”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北京银保监局责令中信信托改正,并处以70万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于9月25日作出。
而在此前一天,9月24日,建信信托亦因“违规接受保险资金投资事务管理类及单一信托”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40万元。
中信、建信两大信托巨头双双被罚,与越过“信保合作业务”红线不无关联。今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曾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与此同时,《通知》指出,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此外,《通知》还要求,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在包括关联方的情况下,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保险资金对于单一信托的投资一直处于禁止池,过往无集中度要求的情况下,易发生在集合信托中占比过高,导致实际产品为通道形式。此次调整进一步规避了借主动之名,行通道之实的行为,加速推进信托的主动管理转型。”华泰证券研究员沈娟指出。
违规监管持续加码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受到处罚,也是建信信托、中信信托9月以来第二度领罚单。9月5日,建信信托、中信信托则分别因“信托资金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违规向不具备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信托资金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被北京银保监局罚款90万元、30万元。截至目前,建信信托、中信信托累计罚款均超过百万。
除上述两家信托公司外,年内多次收到处罚的还有中泰信托,今年5月,因“2015年7月,违规承诺某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中泰信托被上海银保监局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64.36万元;随后8月,因“在2014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对某业务合同未能做到全过程、动态化尽职管理”,中泰信托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年内银保监系统已对12家信托公司开出26张罚单,合计罚没金额2297.36万元。其中,房地产业务违规是信托公司被处罚的主要原因之一,5家信托公司均存在房地产业务违规,罚没金额640万。
具体来看,除建信信托、中信信托外,中融信托因“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不审慎”等5项违规行为被监管“点名”,罚款合计210万元;粤财信托被处罚原因中亦包括“违规开展房地产业务”,被罚款合计225万元。此外,北方信托也出现“违规发放房地产自营贷款”及“信托资金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合计85万元。
在分析人士看来,强监管外部环境下,信托公司频繁触雷,将对公司业务开展、企业评级、自身形象以及个人职业规划带来较大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在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担任特定目的受托机构以及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时,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托公司会有限制,未来在申办新业务类型时也可能受到影响。”普益标准研报指出。
以银保合作为例,准入门槛方面,《通知》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需要具备“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条件。对于受到处罚的信托公司而言,合作空间可能受到影响。
(文章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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