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保险讯 12月16日消息,苏州银保监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东方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协助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被责令改正,并罚款二十万元,责任人翁丽芳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如下: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3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东方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时代广场24幢301室301单元
主要负责人:翁丽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东方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懿安”)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东方懿安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协助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东方懿安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开具代理手续费发票, 东方懿安收到上述金额代理手续费后,扣除10%费用,将余下费用通过中间人返还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相关人员。
上述事实,有虚构中介业务清单、代理手续费发票、手续费入账凭证、该公司与中华联合苏州中心支公司业务合作的情况说明、该公司账户银行流水、对个别保单投保人电话回访、通过中间人向中华联合返还个别款项的记录、翁丽芳的任命文件、核准文件、劳动合同、公司营业执照、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协助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分局决定责令公司改正,并予以罚款二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6日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31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翁丽芳
职务:东方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东方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懿安”)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东方懿安法定代表人翁丽芳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东方懿安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开具代理手续费发票,东方懿安收到上述金额代理手续费后,扣除10%费用,将余下费用通过中间人返还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相关人员。上述事实,有虚构中介业务清单、代理手续费发票、手续费入账凭证、该公司与中华联合苏州中心支公司业务合作的情况说明、该公司账户银行流水、对个别保单投保人电话回访、通过中间人向中华联合返还个别款项的记录、翁丽芳的任命文件、核准文件、劳动合同、公司营业执照、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协助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翁丽芳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分管相关业务,对上述违法违规问题负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翁丽芳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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