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下发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杜超伙同“潘某”(身份不明)、严某(在逃)代理名为“策略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非法股票交易平台,建立扩大10倍杠杆机制,在客户亏损70%的情况下会被强制平仓,以该平台客户亏损的60%作为盈利,致客户合计亏损540万元。经过法院宣判,被告人杜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余团伙成员也一并被罚。
非法股票交易平台揽客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在12月13日下发了对杜超、朱梦洁、刘浩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据了解,被告人杜超等人在2019年7月31日被提起公诉。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据指控,2018年10月初,被告人杜超伙同“潘某”(身份不明)、严某(在逃)代理名为“策略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非法股票交易平台,建立扩大10倍杠杆机制,在客户亏损70%的情况下会被强制平仓,以该平台客户亏损的60%作为盈利。
被告人杜超招募高某(在逃)为业务经理,又招募被告人朱梦洁等为业务员。同时约定被告人杜超占50%,“潘某”、严某占50%,被告人朱梦洁、刘浩、漆益、江华龙等业务员以每月3000元工资及按各自骗取的客户亏损8%到10%提成。被告人杜超等人向各被告人提供大量客户手机号码,要求各被告人将客户添加为微信好友,在与对方聊天过程中以虚假的盈利截图等诱惑客户。
同时,以直播间股票“分析师助理”身份对接客户,突出该平台直播间内“分析师”的业务能力。另外,被告人朱梦洁、刘浩、江华龙、漆益以“分析师助理”名义帮助客户开户、入金,并诱骗客户多次买进卖出以获得高额的手续费等,又利用客户依赖对“分析师”的预测行情心理,恶意反向指导客户炒股,致客户产生严重亏损。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指控,被告人杜超辩解称,业务员是本来就有的,不是其去招来的;“潘某”和严某占客户亏损的60%的50%,其和高某朱梦洁、刘浩、江华龙、漆益占客户亏损的60%的50%;所有分成都在“策略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里或在严某处,其还没拿到过钱,给业务员的提成是其垫付的,其不应该对客户亏损的540万元负责。
恶意反向指导客户炒股
被告人杜超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杜超等人代理的“策略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平台数据都是按照国内证券市场大宗交易平台数据,“策略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建立的10倍杠杆比例机制产生的高风险和高盈利是对等的,被告人杜超等人无法操控大宗交易数据,被害人在炒股亏损强制平仓后,余款仍可自行退回,炒股掌控风险的实施者和决断者是被害人而非被告人杜超等人。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杜超等人在“策略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非法股票交易平台,建立扩大10倍杠杆机制,诱骗客户多次买进卖出以获得高额的手续费等,并恶意反向指导客户炒股,致马某1、黄某1、朱某、林某1亏损,合计人民币540万元。其中,被告人杜超对全部亏损人民币540万元负责;被告人朱梦洁从马某1处骗取人民币4188441元,非法获得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刘浩、江华龙共同参与从黄某1处骗取人民币1172392元,被告人刘浩非法获得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江华龙从林某1处骗取人民币10800元,非法获得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漆益从朱某处骗取人民币29523元,非法获得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超等人于2013年9月25日设立“武汉时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杜超,员工有高某(在逃)及被告人朱梦洁、刘浩、江华龙、漆益等人。2018年10月初,被告人杜超伙同“潘某”(身份不明)、严某(在逃)代理名为“策略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非法股票交易平台,建立扩大10倍杠杆机制,在客户亏损70%的情况下会被强制平仓,以该平台客户亏损的60%作为盈利,同时约定被告人杜超占盈利的50%,“潘某”和严某占盈利的50%。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杜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朱梦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江华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漆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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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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