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管新规”等一系列监管政策法规的出台,“投资者保护”的监管思路正在逐步强化并落实。
“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新规’背景下,金融机构需进一步强调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储备;同时,加大风险处理也是一个重要的要求。”12月17日,中泰信托董事长吴庆斌在《中国经营报》举办的“2019(第十一届)卓越竞争力金融峰会”上表示。
“新规”之下,资管机构的风控管理模式也有了新的要求。吴庆斌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信托机构应该在项目端“全面风险管理”“精细化”风控模型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资金端的匹配问题,更加充分地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
强化“投资者保护”
现在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不健全,募集资金阶段缺乏操作性的监管规范。可以说,在金融机构营销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相应的法律法规较少。
“真正的投资者保护就是把真金白银搁在这儿,若金融机构有责任,就按责任认定结果承担该承担的责任。”吴庆斌表示,在美国的一些案例中,投资者告金融机构,赢了可能会获得巨额赔偿,这在给金融机构上课的同时,也给了投资者勇气,让金融消费者更敢投资机构的产品,最终形成良性循环,中国的直接融资体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对所有资管产品都适用的信托关系进行了明确,买卖金融产品中“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再次被明确,并且对诸如“对赌协议”“破产纠纷”等争议性的问题也进行了回应。
吴庆斌分析认为,当前监管体系已从原来的行业监管,向更高层次的行为监管转变。现代监管体系包括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三个方面。“资管新规”强化“行为监管”的监管思路,九民纪要则强化“投资者保护”的监管思路。
资管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强调的核心就是投资者保护。吴庆斌举例说,九民纪要使用了受托人举证责任倒置的国际通行规则,投资者以金融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金融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金融机构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
真正的投资者保护,是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下,资管机构、投资者各尽其职,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吴庆斌认为,强化监管、所有监管的出发点是为了资管业务、资管行业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而不是停止发展、消除某项业务。
“监管套利正消亡,赚快钱的时代已结束。接下来,资管行业要发展主动管理业务,开发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吴庆斌指出,“新规”之下,资管行业将呈现公司管理精细化、诉讼纠纷常态化、销售管理系统化的趋势。
转型精细化风控
对于如何应对各项“新规”的监管要求和资管行业诉讼常态化,吴庆斌表示,金融机构需进一步强调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储备;同时,加大风险处理也是一个重要的要求。
吴庆斌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进一步表示,“新规”对资管机构的风控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从信托公司角度来看,首先是从对项目端单个项目的风险管理模式转变为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模式。因此,信托公司须在“新规”要求下,优化风险治理组织机构,明确风险承担边界;形成以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全面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的有机结合。
“信托公司目前正在由‘粗放式’风控向‘精细化’风控转型。”吴庆斌指出,以往信托公司开展的传统大额非标项目,如房地产类业务或政信类业务,往往有土地抵押或者绑定政府信用,风控模式较为粗放。但如今,随着经济转型升级,行业迭代创新,评估产业链的上下游,深刻理解行业本质,继而对核心资产精准定价,已逐步取代了以往粗放式的风控模式。
“原来我们更注重资产端,比较粗放的募集资金。但是,现在我们开展财富管理业务,应该如何与资产管理相衔接呢?”吴庆斌分析认为,在项目端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资金端的匹配问题。“资管新规”重新定义了“合格投资者”,而九民纪要中对于管理人/销售机构在金融产品销售方面也明确提出了要求。总体上看,“新规”要求信托公司更加充分地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
吴庆斌最后表示,在发展主动管理业务的过程中,资管行业要处理好资产端、资金端的关系,尤其是资产端与资金端重新匹配的机遇;了解投资者及其需求,调整产品结构,丰富产品线;加强人才尤其是投研类的人才储备和队伍建设;并且基于目前销售渠道基础,依法合规地拓展新渠道。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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