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年底前,全省范围内将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制度。
统一保险费率浮动
根据要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政策。
根据国家对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划分及工伤保险费率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 0.2%、0.4%、0.7%、0.9%、1.1%、1.3%、1.6%、1.9%。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我省经济结构产业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和基金结余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核定。但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150%的,三年内分别按超出部分的40%、30%、30%下调至150%。
从2020年1月1日起,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造价 (含税)的15%。今后根据基金收支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核定。
统一待遇计发基数
从2020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陪护费及核定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计发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过渡办法,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可按本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直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同时,按照要求,要统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天20元。经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市以外就医的,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特殊情况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在医院外待诊三天以内的住宿费用凭据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天200元;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
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根据要求,2020年前,要统一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建立统一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支付、信息查询、资格认证、稽核监督等经办流程和服务标准,健全完善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防控制度,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发、基金管理、协议机构服务数据管理等环节为一体的全流程省集中管理信息系统,支持业务在网上经办大厅、手机APP的办理,实现线上线下互联互通。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工伤领域的应用,逐步实现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直接结算和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准入条件,与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预防等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的审核和服务行为的监管。
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按照要求,工伤保险基金由省统一管理使用。从2021年1月1日起,山西各市、县(市、区)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每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和利息收入,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统一上解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市根据基金年度预算按月编制用款计划,报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批准核拨后,由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逐月下拨至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各市历年累计结余基金除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两个月的周转金外,其余基金全部上解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建立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原省本级和11个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留存额组成,原市级储备金不再保留。
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全省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提取,累计额达到当年基金收入的30%时暂停提取。如遇突发重特大事故动用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时,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申请,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后,将所需费用拨付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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