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生意社:国内氯化铵政策盘点
生意社12月24日讯
2019年9月4项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测定方法标准实施!
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27号公告,41项农业行业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4项为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测定方法标准。业内人士表示,这些标准的实施,有利于促进肥料和土壤调理剂行业安全健康发展。同时,对指导科学施肥、保护农田环境、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永续利用、保障粮食安全、推动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这4项标准包括《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氟含量的测定》《肥料增效剂3,4-二甲基吡唑磷酸盐(DMPP)含量的测定》《水溶肥料无机砷和有机砷含量的测定》和《水溶肥料总铬、三价铬和六价铬含量的测定》。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中的氟具有潜在的毒性影响,可在土壤-植物系统中迁移富集,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或动物体。随着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不断发展,一些含有有害物质的废弃物资源被直接或通过加工作为肥料或土壤调理剂施入土壤。《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氟含量的测定》标准将为准确评价氟对生物、生态的影响提供参考。
3,4-二甲基吡唑磷酸盐(DMPP)是一种硝化抑制剂,通过降低土壤亚硝酸细菌活性,抑制铵态氮向硝态氮转化过程,减少肥料氮的流失量,提高肥料利用率。DMPP适合与各种铵态氮肥或尿素按照严格比例混配施用,混配量过高会影响土壤生态、不经济,而混配量过低又起不到作用。《肥料增效剂3,4-二甲基吡唑磷酸盐(DMPP)含量的测定》适用于各类无机和有机类肥料产品中DMPP含量的测定。
目前中国对肥料中砷的检测和评价指标是总量,而无机砷毒性较大,有机砷毒性较小。《水溶肥料无机砷和有机砷含量的测定》实施后可更为科学、准确地评价水溶肥料中的砷指标。这对以海洋生物或废弃物为原料的产品尤为重要。
铬的不同形态毒性差异较大,其中六价铬具有致癌等多种毒性影响,一般为三价铬毒性的100~1000倍。《水溶肥料总铬、三价铬和六价铬含量的测定》可综合评价水溶肥料中总铬、三价铬、六价铬含量,将从源头管控农业投入品的安全质量、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新国家标准颁布 肥料中检出植物生长调节剂按假农药处理
2019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多项植保农资类国家标准,其中GB/T37500-2019《肥料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标准的发布,让监管在肥料里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违法行为有了技术支撑。
该标准适用于水溶性肥料、复合肥料、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肥料中复硝酚钠、2.4-D、脱落酸、萘乙酸、氯吡脲、烯效唑、吲哚-3-乙酸、吲哚丁酸等植物生长调节剂含量的测定。
标准中各目标物的方法检出限和定量限分别为:复硝酚钠3mg/kg和10mg/kg;2.4-D5mg/kg和10mg/kg;脱落酸、萘乙酸、氯吡脲、烯效唑3mg/kg和10mg/kg;吲哚-3-乙酸、吲哚丁酸5mg/kg和10mg/kg。
如何理解?以复硝酚钠为例,当肥料中添加复硝酚钠3mg/kg以上时,就可以通过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出来;当肥料中添加复硝酚钠10mg/kg以上时,可以通过该方法测出具体的复硝酚钠含量。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存在不少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肥料,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农作物安全。
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与植物激素具有相似生理和生物学效应的物质。现已发现具有调控植物生长和发育功能化合物有胺鲜酯(DA-6)、氯吡脲、复硝酚钠、赤霉素、乙烯利、芸苔素内酯和多效唑等。
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农药,使用时需按照登记批准标签上标明的使用剂量、时期和方法。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人体健康一般不会产生危害。但如果使用上出现不规范,可能会使作物过快增长,或者使生长受到抑制,甚至死亡。对农产品的品质会有一定影响,并且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或者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确定为假农药。
对生产和经营假农药,《农药管理条例》也有明确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5号202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202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2019年10月25日
202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202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第二条 国营贸易及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20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2020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非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其他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要选择申请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或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由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第三条分配原则
202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四条 申领方式
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关税配额使用情况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五条 起始关税配额数量
2020年起始数量以2019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2019年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上调40%;
(二)2019年核销率在50%?79%的企业,上调20%;
(三)2019年核销率在25%-49%的,维持不变;
(四)2019年核销率在25%以下的,扣减50%;
(五)2019年之前有业绩,但2019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企业,起始量维持不变;
(六)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
(七)2020年关税配额起始申领量最高不超过50万吨,最低不低于2000吨。
第六条 申领材料
企业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下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申明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2020年度内首次申领的新申请企业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
第七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受理及发放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同时留存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可以邮寄、快递、现场提交的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提交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企业的申请和营业执照、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等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审核备案后,即可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八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如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和证面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九条 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
企业在报关进口的1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核销函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函需列明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号、报关单号、报关数量、报关日期、报关口岸等。预核销的已使用关税配额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企业可按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需凭报关单及付汇凭证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
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后,持银行出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企业联)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
第十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退还
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有效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归入全国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第十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用关税配额,对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给予警示和警告,对第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措施。
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下一年度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
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
自2019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2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有机肥逐步替代化肥国家又出台新政策
2019年10月,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关于出台有机肥补贴政策,破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最后一公里’难题的建议”的答复称,将在中央财政支持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有机肥应用。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14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有机肥补贴政策,破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最后一公里’难题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我部认真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在中央财政支持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一是强化政策引导。2015年,我部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2017年以来,每年安排资金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推进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积极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的有效模式。二是加大补贴力度。结合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等项目,采用物化补贴的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北京、江苏、上海、浙江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农民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补贴金额每吨150~480元。三是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2017年以来,已在果菜茶种植优势突出、有机肥资源有保障、有机肥施用技术模式成熟、产业发展有一定基础的地方选择175个重点县(市、区)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集成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的生产技术模式,构建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长效机制。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有机肥应用。一是强化政策扶持。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的补助政策。二是强化技术推广。结合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等项目,加强技术集成和试验示范,加快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等技术推广。三是强化科技支撑。组织专家开展我国有机资源状况研究,提出主要作物、主要产区有机肥高效安全施用的方法和标准,加快有机肥推广应用步伐。
二、关于强化有机肥科技支撑
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有机肥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一是设立技术研发专项。“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农业领域项目中,专门设立了“新型缓控释肥与有机肥开发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示范”项目,863计划实施了“农用微生物制剂与酶产品创制”课题。2016年启动的“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也设立专项支持有机肥研发。二是加快技术推广应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等项目,集成推广一批“有机肥+配方肥”“果?沼?畜”“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模式,通过试点示范,带动大面积应用。据统计,2018年全国有机肥施用面积超过5亿亩次,比2015年增加1.1亿亩次。三是出台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制发文件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有机肥产业的发展。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的实施,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加快新型有机肥产品创制和产业化开发,推动产业健康发展。
三、关于加大有机肥宣传引导力度
为加大有机肥宣传应用力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结合科技入户、农民田间学校等载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有机肥替代化肥。2018年全国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培训5万余场次,组织现场观摩1万余场次,组织宣传活动2万多次,营造了政府引导、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有力推进了有机肥替代化肥工作进展。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充分挖掘、系统总结各地在有机肥推广应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组织主流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有机肥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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