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保险讯 12月26日消息,泰安银保监分局近日公布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永安财险泰安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材料。2019年永安财险泰安中支虚假列支业务宣传费套取费用,涉及费用3笔,金额78650元。时任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总经理余兵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委托无资格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时任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总经理余兵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泰安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罚款1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余兵警告并罚款2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泰安中支)
地 址:泰安市东岳大街东首
主要负责人:余兵
当事人:余兵
住 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迎暄大街100号
身份证号:37090219690408XXXX
职 务:时任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财险泰安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材料
2019年永安财险泰安中支虚假列支业务宣传费套取费用,涉及费用3笔,金额78650元。
时任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总经理余兵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委托无资格机构从事保险销售
时任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总经理余兵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交易流水、相关财务凭证、承保业务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编制虚假材料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罚款1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主要负责人余兵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上述委托无资格机构从事保险销售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罚款5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主要负责人余兵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我分局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罚款1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余兵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泰安银保监分局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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