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副主任童卫华表示,近年来我们证券行业总体运行规范,资本充足,目前整个行业的净资本将近1.6万亿,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但是与境外成熟市场以及境外银行业信托业等金融机构相比证券机构缺乏长效有效流动性支持工具。
一旦发生流动性风险且可能外溢时,通过自救,寻求股东等市场化方式解决,市场化方式由于各种原因效果不太理想。为了防患于未然,借鉴境内外成熟经验经报请国务院同意,我们允许投保基金扩大它的使用范围,在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对证券公司是流动支持。
通过该项长效机制进一步丰富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手段,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夯实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为对投保基金这一种实施流动性支持提供制度保障,证监会研究制定规定对相关程序责任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这里想强调一点是出台这个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支持管理规定并不是说现在我们行业已经有出现这种重大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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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 证监会正式发布券商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
12月27日,2019年证监会最后一场例行发布会,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童卫华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记者了解到,虽然当前证券行业尚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但与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境内银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证券公司缺乏稳定的长效流动性支持手段,相关基础制度尚不健全。
为防患于未然,国务院批准同意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 在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者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实施救助。为此,证监会研究制定了《规定》,拟定位为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的系统性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公司自救、股东支持、商业银行贷款、行业互助、投保基金救助等多种流动性救助方式。另一方面,规范投保基金救助条件、程序、监督管理职责等,为应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提供制度支持。
包括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机制,提前制定重大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
《规定》还明确了多元化的流动性支持方式:
公司自救。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采取资产变现、同业拆借、质押融资、申请银行贷款等方式自行筹集流动资金,并同步控制相关业务规模,避免流动性风险进一步扩大。
股东支持。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积极向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寻求流动性支持。
行业互助。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积极引导证券公司之间通过购买资产、同业拆借等市场化手段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
投保基金救助。证券公司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仍然无法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的,可以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记者了解到,《规定》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全面性原则。除投保基金救助外,《规定》还明确了证券公司自救、股东支持、行业互助等流动性救助方式。
审慎稳健原则。使用投保基金进行流动性救助,须严格限定使用情形、使用顺序、使用程序,坚持“救急不救穷”、“先自救再投保基金救助”、“授权使用”,牢牢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定位,避免投保基金被滥用。
合理分配原则。对被撤销、关闭或者破产证券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偿付是投保基金承担的首要职责,为实现前述职责与流动性救助职责的平衡,须限定投保基金用于对单一证券公司和所有证券公司进行流动性救助的资金比例。
救助与约束匹配原则。为切实保障投保基金安全, 防范道德风险,须强化使用约束,对使用了投保基金这一公共资源的证券公司,在使用成本、使用期限、使用自由度、 高管薪酬、股东分红等方面进行约束,对其违规使用投保基金的行为,从严追究责任,体现救助与约束相匹配。(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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